望江法学(2007年冬季号 总第一期)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理学,
作者: 里赞主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2-1字数:版次: 1页数: 224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367981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由四川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关于目前国内法学学术前沿研究成果的全国性学术论著集萃。全书分为“特稿”、“论文”、“译文”、“书评”四大板块,由国内著名法学学者和来自教学第一线的法学教师共同撰文。内容充实,既能反映法学学科的最新学术进展,又能紧贴法律实践;既有学者原创理论论述,又有国外优秀法学论文传译。本书将有利于推动法学学术繁荣,同时对各地法学学者相互交流经验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目录
编者前言
特稿
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Zur Entwicklung des Kernenergierechts——Anmerkungen aus interdisziplinarer Sicht
改进我国法律教育之私见
论文
城邦、冲突与自然法
婚内强奸问题的观察角度——基于法学方法论的追问
“征服”还是“转化”——西方法理与中国文化的关系再思考
平等、自由与反歧视的公益诉讼
论宪法上私有财产权的规范结构
我国地方各级政府权力配置分析
计量分析与民商立法现代化——建议人大专设立法技术局
家宅法的起源与发展——兼论宅基地制度的出路
区域经济合作与竞争法律问题研究
从国际法看《中日联合声明》与所谓“日台和约”——兼评日本最高法院的两份判决
China’S CO2 Emissions Trading Status and the Relevant Legal Issues
法律硕士(JM)学位论文规范化探究
译文
宪法是什么?——以及其他基础性问题
书评
福柯法权思想初探——《必须保卫社会》读后感
法官的作为——评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书摘插图
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引言
讲中国民法学,当然离不开中国民法。无论中国民法或者中国民法学,均非中国本土所产,而是20世纪初从西方继受而来。在大陆法系民法学的话语系统中,所谓“继受”一语,特指一个民族、国家自主决定、采用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为其所有、为其所用。“继受”一语,与所谓“法律移植”的区别,在于强调“继受”国的“自主性”。因此,我们常说德国继受罗马法、日本继受德国法,而不说美国继受英国法、新西兰继受英国法。中国民法学者习惯于使用“继受”一语的理由在此。
一百年前,中华民族在面临被外国列强肢解瓜分的亡国灭种的危急时刻,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为了救亡图存、为了民族复兴而继受外国民法。因继受外国民法而在中国创立了一个崭新的民法体系和民法学科,使中国的民法和民法理论与国际接轨成为可能。当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发芽、生根、开花、结果,已经融人中国社会之中,成为中国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成为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关于中国历史上继受外国法,台湾地区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说,“充分显示一个古老民族如何在外来压力下,毅然决定抛弃固有传统法制,继受西洋法学思潮,以求生存的决心、挣扎及奋斗!”法制史学者杨鸿烈先生说,民国时期的立法,“不过是完成清代的未竟之业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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