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法学文库—罗马法提要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理学,
作者: 周枏著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1字数:版次: 1页数: 17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1143292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丛书以“元照法学文库”为名,旨在以兼容并蓄的精神,依托华人世界,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法学专著,为读者提尽可能丰富的华文法学学术精品,建构大中华华人法学文库。
罗马法是世界公认的最主要法系之一,也代表着当时法学文化的主要传统。从《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上下千余年,它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范围广泛,内容丰富。但由于课时的限制,授课时只能扼要地讲述,因而称本书为《提要》。
先生一生的主要贡献,正是集中在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领域。先生不仅对罗马法本身作出系统准确的阐述,更在一些罗马法具体问题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公认的成果。先生为罗马法在现代中国的传播和研究人才的培养作出了巨大贡献,是新中国这一领域的第一人。
对于初次接触和学习罗马法的读者而言,《罗马法提要》可能最为适合,因为它能使初次接触罗马法者不至于一开始就陷人十分复杂和具体的各项制度的探讨,而能鸟瞰式地把握罗马法研究的纲目、宗旨和步骤;对一些具体的罗马法制度,也能很快地了解其概貌。
——王源扩
内容简介
本书系由作者1981年以来在西南政法学院、安徽大学法律系和华东政法学院等院校讲授罗马法时所用的讲义而成,初版之后一直未再版。此次重装再版,一方面是由于罗马法作为万法之源的基础地位和重要意义,再版此书可为当前罗马法或民法的研习者,提供简明扼要但又不失完整的理论指导和介绍。另一方面是由于作者周枏先生在罗马法研究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使然。2008年为周枏先生诞辰一百周年,同时也是《罗马法提要》首次出版二十周年,再版此书既是纪念先生在此领域的伟大成就和贡献,同时也为国内罗马法思想的传承尽绵薄之力。
作者简介
周枏(1908-2004),字叔厦,江苏溧阳市人。1928年中国公学大学部商科毕业,1931年在比利时鲁汶大学获政治外交硕士学位,1934年在该校获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先后任教于上海特志学院、湖南大学、暨南大学等,讲授民商法和罗马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安徽大学和上海法学研究所讲学,1980年任安徽大学民法学教授、研究生导师,直至1990年退休,主要著作有《罗马法原论》、《罗马法提要》等。周枏先生一生致力于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被当今法学界喻为“罗马法活字典”。
目录
永远的怀念——周柑先生的生平、贡献与思想/王源扩
初版前言
绪论
一、罗马法的概念
二、罗马法的历史
三、罗马法的复兴和影响
四、学习罗马法的重要意义
总论
一、法律的意义
二、罗马法的分类
三、罗马法的编制
四、罗马法的解释
本论
第一编 人法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一节人的意义
第二节人格
一、人格的内容
二、人格变更(capitis deminutio)
三、名誉减损(existimationis minutio)
四、人格的始终
第三节行为能力
一、年龄
二、妇女(muller)
三、精神病人(furiosus)
四、浪费人(prodigus
第四节住所
一、概说
二、住所的种类
三、住所的效力
第二章家和亲属
第一节罗马家庭制度概说
一、家的概念
二、亲属关系
三、亲系和亲等
四、亲属会议
第二节家长权
一、概说
二、家长权的内容
三、家属的地位
四、家长权的取得
五、家长权的丧失
第三节婚姻
一、概说
二、婚约
……
第二编物法
第一部分物权法
第二部分继承法
第三部分债法
第三编诉讼法
附录:罗马王、帝年表
书摘插图
第一编 人法
第二章家和亲属
第一节罗马家庭制度概说
一、家的概念
古代罗马所称的“家”(domus,familia),是指在家长(pater familias)管辖下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权利逐渐从家长权中分解出来。首先,是人和物的分开:对人(如对妻子儿女等)称支配权(potestas),对物(如奴隶牛马等)则称所有权(dominium)。之后,由于夫权和家长权取得的方式不同,妻又随夫的社会地位,因此,两者又加以区别,于是,在家长权外又有夫权(manus)。买入的市民,和主人彼此并无亲族关系,与子女也有别,于是另有买主权。奴隶能为主人管理事务,取得财物,和牛马并不完全一样,于是又有主人权(dominica potestas)。到法学昌明时期,狭义的家,就专指家长及处于其权力支配下的家属了。
二、亲属关系,
罗马法的亲属分为宗亲、血亲和姻亲:
1.宗亲。指男系的亲属,其关系按市民法的规定与血缘无关。如家长与有夫权婚姻的妻及他们的子女、养子女等都是宗亲;而与无夫权婚姻的妻、已被解放的子女就不是宗亲,因为他们不受夫权和家长权的支配。可见宗亲是以宗法权力为基础。宗亲产生继承和监护的权利,可因人格变更而消灭。
宗亲因关系的亲疏又分为:
(1)家族(domus),指同一家庭的亲属,包括家长和处于家长权下的人。如有夫权婚姻的妻、子女、媳、孙、孙女、孙媳等。子一经解放,女一经缔结有夫权婚姻,就和家族脱离关系,不再是宗亲。
(2)族亲(agnatio),指和家长权相联系的亲属,包括:
①家庭的成员当然是族亲。
②曾在同一家长权下的亲属,但家长权因人格变更而消灭的则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