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家(2007)
分類: 图书,法律,经济法,经济法学,
作者: 吴志攀 主编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1字数:版次: 1页数: 414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114370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美国金融机构的高管们,他们对公司的责任只是代理责任。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工作,只要没有越权,最后的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就是公司,就是全体股东。这一基本原则,也是在实物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但是,在虚拟经济中,作为公司高管们的“代理人”,在公司盈利时,他们的工资和奖励就是天文数字。公司破产时,他们离开公司依然能获得数额可观的金钱补偿。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杠杆作用,落实到高管们身上,就变成“单项杠杆”,无论公司盈利,还是亏损,还是破产,他们都收入不菲,令依然从事实物经济的亚洲企业的高管们望尘莫及。
现在,华尔街上,连雷曼兄弟公司都破产了,《破产法》依然不能让将公司搞破产的高管们承担法律责任。依照现在的《破产法》,高管们除了名誉受到损失外,如果他们没有越权问题,也没有刑事问题,他们就没有法律责任。
但是,就是这种没有“法律责任”的行为,让全世界人民都承担债务,正常的经济生活遭受“金融地震”的震荡,通货膨胀的海啸以及货币贬值的飓风,更吹向所有的居民家庭。还是这种没有“法律责任”的行为,让全世界各国的财政部都面临财政赤字,让各国政府都面临政治压力。最后,全体纳税人为华尔街的冒险“埋单”。
虚拟金融交易的公司盈利时,与大多数纳税人无关。这些公司将要破产时,全体纳税人就要挺身而出来救助。权利与义务如此之不对称,如此之不合理,这能说是“公平”吗?这能说是“正义”吗?用最通俗的话说:这合情理吗?但这却是“合法的”。我们当然要质疑,当然要反思!
公平与法律,正义与法律,情理与法律之间,出现了如此大的矛盾,这就说明法律出了问题。有问题的法律,就需要修改。否则,这样矛盾重重的法律,就如同废纸。
这就是目前华尔街市场上正在运行的法律。这些法律已经不能维持市场的公平,也难以维护社会的正义,不能预防危机的发生,更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在虚拟经济形态下,这些属于实物经济形态的法律,显得太过宽容,手足无措,只能望洋兴叹。
目录
经济法总论
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的变革——中国经济法制建设三十年回顾与前瞻
经世济民之法的社会公平观诠释——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对象的解读
经济法视野中的弱势群体——以消费者等为对象的考察
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
论经济平等权
经济法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结构分析
论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调整
论抽签程序在经济法中的运用
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分析
中美政府执法与法院司法关系的比较
论《劳动能力权法》的创制
宏观调控法
论宏观调控政策的程序法保障
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
加强和完善我国宏观调控立法
政府采购社会政策功能的正当性及当事人利益保护
利用政府采购实施宏观调控的障碍及法律对策
招标投标法的内容应当纳入政府采购法
高新技术产品政府采购的法律适用分析
税收调控法等于税法吗?——从税法基本原则角度的考察
特别纳税调整规则法理基础之探究
企业所得税法统合的内在局限
企业所得税合并的法律分析
论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的保护
能源税中的几个税法问题
弱势群体财税法保护的框架思考
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博弈均衡
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监管立法评析
货币区域化的法理思考与裁判标准——写在我国《物权法》通过之后
我国国库管理立法的理念更新与制度设计
中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银行契约的特殊性及其治理架构
论商业银行强制型市场退出的法律完善
我国高等教育消费信贷法律问题探讨
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兼论客户、证券公司、存管银行间的法律关系
外国企业来我国上市的必要性及其法律准备
中国证券市场建设之若干法律路径的效用分析
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主体的确定
有争议破产债权的确认——兼论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完善
构建我国征信体系的法律与经济思考
环境规制的法律政策研究——以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市场规制法
论市场竞争关系的经济法调整
试论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
反垄断法的精神维度——基于农民阶层与经济法的双重分析视角
略论反垄断权的合理配置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变化与趋势分析
……
后记
书摘插图
经济法总论
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的变革——中国经济法制建设三十年回顾与前瞻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经济法制不断完备,法治精神不断培育,法治经济已曙端倪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1.市场主体立法基本完备,立法标准日益科学。在改革开放之初,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政策的需要,我国率先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外资立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条例》,从而形成了以所有制为划分标准且内外资分别并行立法的企业立法模式。1992年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确定后,我国改变了按照不同所有制企业类型分别立法的模式,改采国际统一的立法标准,确立以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责任形式作为划分企业法律形态的基本标准,形成以《公司法》为龙头,以《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为主干,以外资企业、商业银行、国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特殊经济组织立法为补充的市场主体立法体系,并制定了统一适用于所有类型法人和经济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完善了市场主体准入、治理、运行和退出的法律机制,为市场主体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和市场化运营提供了法律支撑。
2.市场行为立法愈加全面,市场秩序立法体系不断健全。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三部合同法。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1999年,审时度势,对既存的三个合同法进行合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基本的交易准则。与此同时,我国先后制定了《海商法》、《担保法》、《期货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市场经济基本交易法。而《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市场主体的财产利用、流转和维护提供了更为基础性的保障。此外,为确保良好的竞争和市场秩序,我国还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烟草专卖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旨在维护市场秩序的一系列市场规制立法,市场交易及监管立法已经比较完备。
3.宏观调控立法不断加强,已形成规模。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协调不断走上法制的轨道,在宏观调控领域越来越重视法律手段的运用,先后制定了《价格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法》、《审计法》,并调整统一了《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完善《个人所得法》,颁布了包括《农业法》、《种子法》、《渔业法》、《电力法》、《民用航空法》等一系列旨在促进产业发展、完善行业管理的经济立法,以及以促进科学技术推广、扶持科技创新为目的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等法规群,宏观调控立法日臻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