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法的适用原理与规则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理学,
作者: 杨登峰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版次: 1页数: 264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368721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在分析法律在时间先后关系中可能遇到的诸多应用问题及其特征的基础上,主要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理论基础、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及其在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作了深入地研究和讨论,并对“新法优于旧法”、“从旧”、“从新”、“从优”等一系列相关适用规则的含义、适用范围、各规则之间的关系及其应用中的若干技术问题作了讨论,旨在为法律适用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作者简介
杨登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主要研究立法学与行政法学。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学论坛》、《北京大学学报》(人文哲社版)、《宁夏社会科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十多篇。参与编写了《宪政经济法学》、《世界宪法法院制度研究》、《世界行政法院制度研究》等著作。
目录
绪言
第一章法的变动与法律适用
第一节法的变动性及变动的正义性
一、法律的变动性
二、法律变动的必然性
三、法律变动的正义性
第二节 法的变动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一、法的活动在时间上的形态
二、与法律变动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节新旧法律关系的特质
一、新旧法律关系的冲突性
二、新旧法律冲突的合法(宪)性
三、新旧法律与法的时间效力的关系
第二章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第一节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含义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通常解释
二、不溯及既往原则内涵的进一步揭示
三、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再界定
第二节国外法不溯及既往原理的演变
一、“法因公布而生效”理论
二、“既得权利”保护理论
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四、诚信原则
五、凯尔森的溯及力理论
第三节我国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理论依据
一、我国法律溯及既往的传统
二、国外法不溯及既往诸原理的评析
三、国内信赖利益保护的学理讨论
四、国内信赖利益保护的立法体现
五、我国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理论依据
第四节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效力范围
一、是否为立法原则
二、是否为相对原则
三、遗留问题
第三章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
第一节法律溯及既往的可能性
第二节法律溯及既往的主要类型
一、程序法的溯及既往
二、法律解释的溯及既往
三、法律适用规则的溯及力
四、关于“有利溯及”原则
第三节法的溯及既往效力的限制
一、时效和期间制度的制约
二、裁决的既判力的制约
三、限时法的限制
第四章法的溯及力的特殊问题
第一节实践中的难题及实务的处理
一、实践中面临的难题
二、我国实务的处理方式
三、问题的进一步提出
第二节 法的即行效力理论的衍生
一、既得权理论对即行效力的限制
二、“非真正溯及”概念与法的即行适用
三、“新法的即行效力”理论的提出
四、即行效力理论的历史成因
第三节我国法的即行适用原则的确立
……
第五章相关法律适用规则
第六章适用规则的应用
结语
余论:我国法官选择适用法律的限度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法的变动与法律适用
第一节法的变动性及变动的正义性
一、法律的变动性
人类所从事的法律活动,在法律研究之外,按照活动主体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立法、执法、用法和司法几类。立法意指立法主体创制法律规范的行为;执法意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行为;用法则指普通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从事各种民事和社会活动的行为;司法是各种活动的最后一道,指司法机关对执法、用法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依据法定程序加以裁决、实施救济的行为。相对于立法而言,司法、执法、用法都是应用法律的过程,都属于法的实施的范畴,只是应用法律的目的不同而已。这四种法律活动,一方面各自相对独立,另一方面又相互依赖。就立法与执法、用法、司法的关系而言,一方面,立法的意志有赖于通过执法、用法得以实现,通过司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执法、用法和司法又以立法为其活动的基础和依据。正因为如此,立法对执法、用法和司法必然产生重大影响。可谓是立法打喷嚏,执法、用法、司法刮风、下大雨。
立法活动不仅包括创制法律的过程,也包括对法律进行修订、废止的过程。法律的创制是对法律的“创造”,它意味着法律的诞生、法律的从无到有,本质上是将原本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事项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如果将法律调整的事项范围称为“法内空间”,将法律未调整的事项范围称为“法外空间”,则法律创制就是将有关事项从“法外空问”纳入到“法内空间”的过程。法律修改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改变”。所谓“改变”,不是改变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调整的对象作为客观事实,法律是无力改变的),而是改变对调整对象的法律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