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汇编分卷便携本: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2009年版)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考试,司法考试,
作者: 法律考试中心 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1字数:版次: 1页数: 193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8942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奉献权威实用精品,搭建考试成功阶梯。
内容简介
收录2009年必读法律法规;标注主要法律条文主旨;提示重点法条及相关法条;附列司法考试历年试题。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附:《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巡回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开庭通知及公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二十三条【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顺序】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庭审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诉的合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56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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