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法规标准汇编
分類: 图书,工业技术,能源与动力工程,
作者: 《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法规标准汇编》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水利水电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1字数: 2389000版次: 1页数: 1049印刷时间: 2008/11/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845846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的实际需求汇编了常用的法规和技术标准。主要包括:综合部分,锅炉部分,压力容器部分,压力管道部分。
本书可供电力行业锅监工程师及锅炉、汽轮机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阅读,也可供电力建设工程管理与监理人员阅读,还可供石油、化工、冶金等行业相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考。
目录
前言
第一章综合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3]373号)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
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5.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法[2003]206号)
6.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172号)
7.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50号)
8.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局质检锅函[2003]80号)
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
1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号令)
1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2号令)
1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
1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国质检锅[2003]194号)
1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3]194号)
1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号)
1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试行)(国质检锅[2002]25号)
17.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48号)
18.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国电总[2000]465号)
19.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
20.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
21.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检验)工程师资格考核规则(DL/T 874-2004)
2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
23.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0)
24.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DL/T 675-1999)
25.焊工技术考核规程(DL/T 679-1 999)
26.电力工业焊接操作技能教师资格考核规则(DL/T 816-2003)
27.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 820-2002)
28.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 821-2002)
29.焊接工艺评定规程(DL/T 868-2004)
30.T91/P91钢焊接工艺导则(国家电力公司电源质[2002]100号)
31.P92/T92钢焊接推荐工艺(国电焊接信息网[2003]007号)
32.WB-36钢焊接推荐工艺(国电焊接信息网[2003]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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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锅炉部分
第三章压力容器部分
第四章压力管道部分
书摘插图
第一章综合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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