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中国政治 ,
作者: 民政部正权和社区建设司 编
出 版 社: 中国社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9-1字数: 100000版次: 2页数: 164印刷时间: 2008/08/01开本: 32开印次: 4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871305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村级干部村民自治知识培训教材共有五本:《村民委员会建设》、《村民自治规程》、《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委会干部工作实务》、《村民自治案例》。它们主要介绍了村委会怎样加强自身建设;村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操作规程;村民依法应享受的权利应尽的义务;村委会干部的工作方法和工作艺术,以及村民自治案例分析等基本知识。
本书是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和乡村两级干部工作需要编写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融理论性、系统性、指导性、规范性、实用性于一体的通俗读物。介绍的基本知识,都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尤其是乡镇领导干部和村委会干部当前急需知道和应该知道的。在撰写过程中,作者十分注意内容上的力求符合实际,语言上力求通俗易懂,使基层干部群众识字的一看就明白,不识字的一听就懂,学得上,用得着。
目录
第一章村民权利和义务概述
一、村民的含义
二、村民权利和义务的涵义
三、村民权利与义务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二、人身权利
三、社会经济权利
四、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五、特殊主本受国家保护和权利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义务
二、在经济生活中的义务
三、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第四章村民自治中村民的权利
一、在村民自治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村民享有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权利
三、村民在村级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自治权
四、村民享有对村级事务监督权
第五章村民在村民自治中的义务
一、在政治生活中的义务
二、在经济生活中的义务
三、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
第六章积极推动村民权利与义务的落实
一、村民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村委会在推动村民权利义务落实上的责任
三、政府的责任
书摘插图
一、村民的含义
1.构成村民资格的一般要素
近年来,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出现了新奇的现象:一些已经跳出“农门”的人,要求重新获得农村户口,重返乡里,戴上过去一直与贫穷、落后相连的“村民”的帽子。一些为当地乡村经济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的外乡科技人员,虽然受到当地领导与群众的欢迎和最优厚的待遇,但他们仍不是本村村民。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吸引了很多外来打工者、投资办厂者和开店者,他们中有的人很有钱,有的还有乡村企业的股份,有的购买了社区内的住房,有的在当地结了婚(指男女双方均为社区外的成员)并生儿育女,有的还打算在当地长期干下去。但是,这些人不论居住长短,钱多钱少,对乡村企业有无投资,除极少数人外,大多数人并未被当地乡村组织看做是本村村民。有的人感叹道,取得该村村民资格比得到一个大城市户口还难。这究竟是为什么?
解开这一困惑,需要我们从什么是“村民”说起。在我国,所谓村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在农村一定区域内居住和工作的农民。作为农民,不是这个地方的村民,就是那个地方的村民。而本村村民是指居住在本村、户籍也在本村并与本村发生土地所有关系的自然人。判断一个人是否本村村民,主要看两个条件:一个是居住关系,一个是土地所有关系。居住关系是构成本村村民资格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是土地所有关系。比如,一个人拥有了本村土地的部分所有权,那他(她)就成了集体利益的一员,他(她)就拥有了社区户籍,同时就拥有了本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为什么土地所有关系在判断村民身份与资格上如此重要呢?这是因为,从历史与现实来看,村民的身份是因土地而来。1949年土地改革后,农民分得了生产资料,成了土地的主人,经过合作社、人民公社,农村建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使农民不仅拥有了土地,还拥有与土地俱来的共享的集体财产。在集体所有制内,农民不论男女老少,都存集体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拥有,只有多和少的差别,而没有有和无的区别。因土地集体所有制而形成的共同利益,使农村和城市相区别,也使一村与另一村相区别。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所形成和积累的共同利益,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能够享有、分割和支配,未经集体同意,任何组织或他人都不能染指、分割或平调。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行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也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前提的。生产经营方式的改变,并没有改变因土地集体所有制而形成的共同利益。即使经济发展了,一些村庄土地没有了,如有的土地被征用了,有的被盖成商品房出售了,有的建了工业开发区,等等,但是农民因集体占有土地而形成的利益并没有消失,只不过是由土地实物形态转变为其他形态如价值形态而已。由此可见,本村村民身份最原始的是因土地而来,获得村民资格就意味着你是集体利益的一分子,就可以参与土地或因土地衍生的其他财产的利益分配,就享有管理村内事务的权利。中国社会的城乡关系,并不完全因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而定,都是因对土地的所有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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