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第三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分類: 图书,法律,经济法,自然资源和环境法,
作者: 周珂著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11-1字数:版次: 3页数: 359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009930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环境保护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证,环境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环境法学则是我国近年来发展最快的一个法律分支学科。目前,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空前繁荣,成就纷呈,但环境法学理论体系问题尚无定论。本书作为法学教材,在指导思想上力求体现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体现当今世界环境保护的发展趋势,反映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实际。全书共分为四编,理论体系上包括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总论着重论述环境法的基础原理、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分论部分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国内法部分采纳污染防治法和生态保护法的二元论结构主张,理论体系构建上旨在强调总论对分论的统领关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融合关系、生态环境各领域保护的层次关系、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关系。本书在内容上力求博采众长,尽可能反映国内外环境法学界的较新成就。
目录
第一编环境法学总论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
第二节环境保护
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
第一节环境法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环境法体系比较
第三节我国环境法的体系
第三章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可持续发展及其在我国的实施
第二节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环境法的主要制度
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节 “三同时”制度
第三节环境标准制度
第四节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制度
第五节环境许可证制度
第六节排污收费制度
第七节限期治理制度
第八节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第五章 环境法律责任
第一节环境民事责任
第二节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行政责任
第三节环境刑事责任
第二编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一节环境污染的概念及防治
第二节环境要素污染及其防治立法
第三节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及其防治立法
第四节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制度
第七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第二节防治大气污染立法概述
第三节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章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十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
第三编生态环境保护法
第十二章生态环境保护法概述
第十三章生物资源保护法
第十四章非生物资源保护法
第十五章生态空间保护法
第四编国际环境法基础
第十六章国际环境法概念
第十七章环境保护国际公约与国际组织
第十八章国际环境责任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第十九章WTO与环境保护
主要参考书目
书摘插图
第一编环境法学总论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
一、环境
(一)环境的概念
1.一般意义上的环境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指环绕着中心存在物的存在的总和,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各种中心事物不相同,环境的范围、含义就不相同。基于各种中心事物发生的社会关系不同,环境的范围和含义也会有所不同。
在环境保护社会关系中,按照中心事物的不同,环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方法包括:
依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可将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天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人为环境)。这种分类法最早为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采用,我国《环境保护法》亦采用这一分类法,这也是环境科学最常用的分类方法。
按照环境的经济功能,可分为农业环境、工业环境、交通环境、生产环境、生活环境、旅游环境等,这是环境经济学最常用的分类方法。
按照环境对人类生存的意义,可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环境分类方法,这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和职能设置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海洋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质环境等,此种分类在解决具体环境问题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环境保护单行立法主要采用这种分类法。
按照环境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城市环境、区域环境、流域环境、国内环境和全球环境等,这些分类对于我国制定和实施环境政策法律、地方环境和区域环境立法,以及国内环境立法与国际环境法的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环境保护依据的自然科学主要是环境科学和生态学,与之相适应的两种最常用的环境概念是环境科学上的环境和生态学上的环境。
2.环境科学上的环境
环境科学上的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种种自然因素的总体,因此又称为人类环境。人类环境以人类为中心事物,包括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自然环境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密切关系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它包括各种自然物质(如空气、水、土壤、矿藏、臭氧层、野生动植物等)、能量(如阳光、电磁力、风、潮汐等)和自然现象(如气象、气候、地壳稳定性及其他自然力作用等);人工环境指经过人类活动改造过的环境,如城市、乡村、文化古迹、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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