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法(第三版)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国际法,
作者: 沼津 主编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2-1字数:版次: 3页数: 549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114576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国际法》是面向21世纪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之一。全书共18章,系统地论述现代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分析一些重要理论问题,包括新出现的问题。第一章导论着重论述国际法的概念、发展、主体、渊源、效力根据、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二、三、四章主要讨论国际法上的国家、居民及领土法律制度。第五、六、七、八章分别介绍、论述国际海洋法、航空法、外层空间法和国际环境法。第九章论述联合国和区域组织。第十章全面论述外交和领事豁免及国际组织的豁免。第十一章介绍和阐述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其中重点介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第十二章论述人权的国际保护。第十三章研究条约法。第十四章阐述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的免除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第十五章论述国际争端和平解决的方法、制度。第十六章论述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第十七章介绍和论述军备控制与裁军问题。第十八章论述武装冲突法,内容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战争罪行、前南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以及新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法内容丰富、复杂,本教材提供基本知识,阐明基本理论,篇幅保持在一定范围。每章之后列有参考书目,试图为有志进一步学习者提供方便。本书对外语专业、新闻专业和国际关系专业的师生,外交、外事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和国际问题研究者,也可能有一定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邵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国际法研究会会长。其代表性著作有:统编教材《国际法》(合著,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及1995年版)、《中国法学四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国际公法学部分)、“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等系列词条(《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其代表性论文有:《关于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的一般国际法规则》(《中国国际法年刊》1989年,此文英文本题为《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问题: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后》)、《中国与人权——纪念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四十周年》(《中国建设》1989年第1期)、《日内瓦人道主义四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践》[《国际人道主义法论文集》(葡文版),澳门红十字会1997年版1。
目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
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
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八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说
第二节 国家、政府及其他实体的承认
第三节 国家的继承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 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 难民及其法律地位
第四章国家领土
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 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
第四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第五节 中国的领土和边界
第六节 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编纂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第三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第五节公海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航空运输
第五节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节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第七章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
第三节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空间技术及其应用的原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新领域和新发展
第五节 中国的航天政策和空间立法
第八章国际环境法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中国与国际环境法律实践
第九章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一节 国际组织概述
第二节联合国
第三节 联合国专门机构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
第一节 外交特权和豁免
第二节 领事特权和豁免
第三节 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
第十一章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第三节 世界银行集团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
第十二章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节 概述
……
第十三章条约法
第十四章国家责任
第十五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十六章集体安全职位制度
第十七章军备控制与裁军
第十八章武装冲突法
参考书目
第一版后记
再版说明
第三版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问、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这个国际法概念与当前世界其他国家一些国际法学者给国际法所下的定义基本一致。例如,199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下由别乔伊(Bedjaoui)主编的一部国际法教科书认为,国际法是“旨在调整(regulate)国家相互间关系的,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范的总体……它主要规范国家的行为”。《奥本海国际法》也认为,“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下面对这里提出的国际法概念作几点说明。
国际社会主要是由国家组成的。现在,作为全球性的最大的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就有191个会员国,这还不是国际社会成员的全部。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但是国家仍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关系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国际关系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国际法的多部门,例如外交关系法、海洋法、航空法、武装冲突法等等。
国家之间的交往,需要而且事实上确实有法律原则和规则加以规范。从外交关系法来看,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和常设使馆的建立,是可以由一国单方面决定呢,还是必须要有国家之间的协议呢?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就规定:“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和常设使馆建立之后,还需要一系列的规则来规范有关国家在外交关系
方面的具体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