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四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推荐教材)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民法,
作者: 杨大文 主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11-1字数:版次: 4页数: 32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009918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人民大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之一。婚姻家庭法学作为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于一体的法学课程,既是民商法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特色和部门法学地位。
本教材的编写宗旨和特点:一是遵循教材编写规范,力求反映教学运行规律,比较完整准确地展示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知识要点。二是围绕现行法律渊源层面的规范体系,着重对具体制度进行理论和应用的阐述。三是切入正在进行的婚姻法修改与完善的热点,贴近立法的共识性取向,通过引介学者的立法建议,赋予教材一定的新意。四是总结编写者和学界同仁的教学与研究经验,在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无效婚姻、配偶身份权、扶养、离婚等问题上补入了一些新的内容和知识,并希望借此能引出更深入的研究成果。
目录
第一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立法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及其修改完善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
第二节 婚约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说
第二节 协议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四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第五节 几种常见离婚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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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
第九章 收养
第十章 扶养
第十一章 监护
第十二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陆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参考书目
书摘插图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一、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同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相比较,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有了重大变化。资产阶级的法律不再是诸法合体的,在法律体系中形成了若干各有其调整范围的法律部门。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的亲属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传统法学中的一般解释,亲属法和其他民事法律都具有私法的性质。亲属法是规定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其中,调整人身关系的被称为纯粹亲属法,调整财产关系的被称为亲属财产法。在法律上设有家制的国家里,家长、家属关系也由亲属法加以调整。亲属法的含义虽较婚姻家庭法为广,但实际上是以婚姻家庭法为基本内容的。两者名异而实同,一般可以作为同义语使用。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人民法典,如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由于亲属法在民法典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又有法国式编制法(罗马式)和德国式编制法的区别。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的。
(一)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中的亲属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婚姻家庭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这部民法典依照罗马法的体例,在第一编人法中将民事主体和亲属关系方面的问题规定在一起。有关婚姻、家庭的具体规定主要集中在该编的第五章至第十章,其内容包括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以及未成年人监护及亲权解除等。在第三编中,对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问的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其他编、章也有若干涉及亲属关系的规定。《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以法律的形式宣告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在世界亲属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对其他国家的亲属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应当指出,这部法典总的说来是以公民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为其立法依据的。但是,在贯彻上述诸原则时,亲属法方面的规定远不如财产法方面的规定,昔日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痕迹还是比较明显的。
关于婚姻的成立,该法对结婚合意、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禁止重婚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对确立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原则是有进步意义的。但该法同时又规定,子女未达到一定年龄(男25岁,女21岁)时非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父亲同意即可。即使当事人已达上述年龄,也要通过法定方式征得父母等尊亲属的同意。否则,只有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始得举行婚姻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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