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经济法,
作者: 张守文 著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12-1字数:版次: 1页数: 432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009953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经济法学》一书,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共计16章。前八章主要介绍经济法总论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经济法学的入门知识、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体系与定位、宗旨与原则、渊源与效力、主体与行为、权义与责任、运行与程序,各个章节前后贯通,层层递进,涵盖了经济法的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等方面的核心内容。后八章主要介绍经济法分论的核心内容,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个部分。其中,宏观调控法部分包括财政调控、税收调控、金融调控和讨‘划调控的原理与制度;市场规制法部分包括垄断规制、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特别规制的原理与制度。上述总论部分的理论与分论部分的原理、制度相互支撑,相得益彰,从而有助于更系统、全面地理解经济法的理论、原理和制度。
本书体系简明,繁简适度,既适合法学以及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本科生、研究生学习,也适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实务界人士阅读。
作者简介
张守文,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研究领域涉及经济法、社会法、信息法等。专著、教材主要有《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1993)、《信息法学》(1995)、《税法原理》(1999)、《经济法理论的重构》(2004)、《财税法疏议》(2005)、《财税法学》(2007)等,并多次获得教育部、司法部等省部级以上奖励。
目录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学的入门知识
第一节 经济法学的整体概貌
一、经济法学的产生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内容
四、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第二节 经济法学的分析框架
一、“双手并用”的分析框架
二、“两个失灵”的分析框架
三、利益主体的分析框架
四、博弈行为的分析框架
五、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一、调整对象的基本原理
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三、调整对象的具体类型
四、经济法的基本定义
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
一、对经济法特征的一般认识
二、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三、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经济法的体系与定位
第一节 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二、对体系构成的进一步理解
三、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定位
一、部门法维度的定位
二、法域维度的定位
三、相邻关系维度的定位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经济法的宗旨与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宗旨
一、经济法宗旨的概念
二、宗旨的确立标准与方法
三、宗旨的提炼与检验
四、宗旨中的重要目标
五、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
第二节 经济法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二、基本原则的具体确立
三、基本原则的简要解析
本章小结
第五章 经济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一节 经济法的渊源
……
第六章 主体架构与行为理论
第七章 权义结构与责任理论
第八章 运行理论与程序问题
经济法分论
第九章 财政调控原理与制度
第十章 税收调控原理与制度
第十一章 金融调控原理与制度
第十二章 计划调控原理与制度
第十三章 垄断规制原理与制度
第十四章 正当竞争原理与制度
第十五章 消费者保护原理与制度
第十六章 特别规制原理与制度
书摘插图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学的入门知识
第一节 经济法学的整体概貌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各类市场失灵问题的不断出现,各国日益深切地感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传统法律规范所不能有效解决的新型问题,由此使经济法规范不仅产生于美国、德国等国家,而且也陆续生成于其他的市场经济国家。随着经济法规范的日益增多及调整领域的日益广阔,学界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从而使经济法研究不仅在德国,而且也在其他一些国家迅速展开。
经济法学的发展,在地域上并不均衡。其中,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对法律和法学的体系化的考虑,以及逻辑严密的法学研究习惯,对诸如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经济法学同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关联等问题,学者们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他们努力探寻解决经济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体系、价值等基本问题,并取得了很多成果。而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因其主要是判例法国家,制定法的地位相对较弱,因而在法学研究上更强调“实用主义”,不重视概念的提炼和体系的完美。正因如此,虽然美国的经济法规范产生非常早,但是却并未提炼出“经济法”的概念,也并没有系统地进行经济法的研究。
上述经济法学在地域发展上的不均衡,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均衡。其实,就像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民法”之名,但却存在大量的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等大陆法系称之为“民法”的规范一样,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竞争等各个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即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在总体上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事实上,任何国家,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