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2009年版)5-民法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法律类教辅,
作者: 教学法规中心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字数:版次: 1页数: 378印刷时间:开本: 64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8899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如何更好地学习法规?
知识点速查+条文主旨=便捷检索
要点提示+关联精选=深入理解
司考真题+对比记忆=准确运用
关键知识点速查表读者可以通过熟知的知识点迅速找到相应法条
重点法条标记对重点法条予以标记
要点提示揭示重点法条的理解、运用要点
关联精选收录了与理解、运用重点法条密切相关的关联法条附于该法条下,便于读者理解,参照
对比记忆归纳有助于对比记忆的其他法律条文附于重点条文之后
司考真题直接附于法条之后,方便读者在翻阅时随时自测
考研前瞻收录部分重点高校考研及备考指南
内容简介
一本收录法规全面、对重点法条精致加工并提供便捷检索途径、便于随身携带、随时翻阅的法规汇编,对于法律学人而言,无疑意味着学习时间的节省、学习效能的提升;而这样一本法规汇编又收录了大量的司考真题、考研信息以及学习资料检索途径,则不仅意味着学习视野的开阔、学习资料的丰富,更意味着法律学人能够在日常的学习中,为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以及步入更高一级的学术殿堂打下坚实的基础!
是以,我们精心编撰了这套《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丛书。丛书按照高等学校法学核心课程设置分为9个分册。丛书主要栏目功能如下:
1.关键知识点速查表。该表对于关键知识点对应的法条标出书中的页码,读者可以迅速找到熟知的知识点对应的法条。
2.要点提示。揭示重点法条理解、运用的要点。
3.关联精选•对比记忆。对于重点条文,收录与理解、运用该法条密切相关的关联法条附于该条文下,便于读者理解、参照。归纳有助于对比记忆的其他法律条文附于其后,帮助学生加强记忆。
4.司考真题。直接附于法条之后,方便读者在翻阅时随时自测。
5.学法导航。收录学生查找法学资料的常用的期刊与网址信息。
6.考研前瞻。收录部分重点高校考研真题及备考指南。
在设置上述栏目的同时,本套丛书对于主要法规文件皆附有条文主旨,方便读者翻阅;并对重点法条予以标记,方便读者翻阅。
目录
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逋则(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
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
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
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1003年12月25日)
附录
一、学法导航
1.法学核心期刊
2.常用法律网络资源
二、考研前瞻
1.名校法学院历年考研真题
2.备考指南
书摘插图
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逋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问、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本法的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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