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2009年版)13-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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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法律类教辅,
作者: 教学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字数:版次: 1页数: 290印刷时间:开本: 64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8936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如何更好地学习法规?
知识点速查+条文主旨=便捷检索
要点提示+关联精选=深入理解
司考真题+对比记忆=准确运用
关键知识点速查表读者可以通过熟知的知识点迅速找到相应法条
重点法条标记对重点法条予以标记
要点提示揭示重点法条的理解、运用要点
关联精选收录了与理解、运用重点法条密切相关的关联法条附于该法条下,便于读者理解,参照
对比记忆 归纳有助于对比记忆的其他法律条文附于重点条文之后
司考真题直接附于法条之后,方便读者在翻阅时随时自测
考研前瞻收录部分重点高校考研及备考指南
内容简介
这是一本收录法规全面、对重点法条精致加工并提供便捷检索途径、便于随身携带、随时翻阅的法规汇编,对于法律学人而言,无疑意味着学习时间的节省、学习效能的提升;而这样一本法规汇编又收录了大量的司考真题、考研信息以及学习资料检索途径,则不仅意味着学习视野的开阔、学习资料的丰富,更意味着法律学人能够在日常的学习中,为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以及步入更高一级的学术殿堂打下坚实的基础!
是以,我们精心编撰了这套《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丛书。丛书按照高等学校法学核心课程设置分为9个分册。丛书主要栏目功能如下:
1.关键知识点速查表。该表对于关键知识点对应的法条标出书中的页码,读者可以迅速找到熟知的知识点对应的法条。
2.要点提示。揭示重点法条理解、运用的要点。
3.关联精选对比记忆。对于重点条文,收录与理解、运用该法条密切相关的关联法条附于该条文下,便于读者理解、参照。归纳有助于对比记忆的其他法律条文附于其后,帮助学生加强记忆。
4.司考真题。直接附于法条之后,方便读者在翻阅时随时自测。
5.学法导航。收录学生查找法学资料的常用的期刊与网址信息。
6.考研前瞻。收录部分重点高校考研真题及备考指南。
在设置上述栏目的同时,本套丛书对于主要法规文件皆附有条文主旨,方便读者翻阅;并对重点法条予以标记,方便读者翻阅。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2)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年11月3日)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年8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5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31日)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
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1007年7月23日)
附录
一、学法导航
法学核心期刊
常用法律网络资源
二、考研前瞻
名校法学院历年考研真题
备考指南
书摘插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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