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刑事诉讼法(2009全新版 附光盘)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考试,司法考试,
作者: 刘玫,卫跃宁 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2-1字数:版次: 1页数: 31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0709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司法考试名师辅导讲座,顶级名师阵容,完美虚拟课堂。本书作者亲授长达10小时课程,随时随地轻松复习。一盘在手,成功在握。
内容简介
司法考试科目很多,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而言,准确高效地复习备考,是成功的关键,而慎选一本好的教材更是十分必要。
为了节省考生的时间,经过广泛调研,充分借鉴司法考试高分通过者的经验,按照备考规律及应试要求,约请全国司法考试辅导领域名师,以课堂讲授为基础,对应试知识进一步系统归纳,整理整合,编写体例简洁清晰,彰显实用效果。
本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导读
简介学科构架,指点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
二、内容提要及体系表
提示重要内容,明晰学科体系,对最新修正、修改和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对比列表或加以说明,参照记忆。
三、重点讲解
(一)在保持学科体系完整的前提下,突出考点;重点讲解、辨析考试要点及难点,略讲一般知识,不讲不具可考性的内容,繁简得当,重点突出。
(二)对最近6年司法考试考查的知识点进行统计,罗列在各考点之下,一目了然。
四、实例演练
每一重要知识点均设例题及答案解析,解疑释惑,辨析法理,实现从理论知识到解题能力的迅捷转化。
每一位司法考试考生都渴望得到名师的口传心授,悉心点拨,在此意义上,把他们亲力亲为的倾心之作编辑出版,无疑是广大考生的福音。同时,这种集大成“一站式”教科书的出版,也是我们根据司法考试最新变化,及时满足考生备考需求,更好地服务考生一贯宗旨的最新奉献。
目录
导读: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
第一讲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讲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讲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讲 管辖
第五讲 回避
第六讲 辩护与代理
第七讲 刑事证据
第八讲 强制措施
第九讲 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讲 期间、送达
第十一讲 立案
第十二讲 侦查
第十三讲 起诉
第十四讲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讲 第一审程序
第十六讲 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讲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讲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讲 执行
第二十讲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讲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书摘插图
第三讲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1.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保卫国家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任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但是,公安机关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机关。
[最有价值提示] 习惯用语中“公检法”的称谓很容易使考生误以为公安机关也属于“司法机关”,其实,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行政机关。
2.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1)国务院下设公安部,是全国公安机关的领导机关,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国的公安工作,并根据协议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国外、境外的相应机构互相协助,打击跨国、跨境犯罪活动;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公安厅(局);
(3)地区、省或者自治区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设公安处(局);
(4)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设公安局,市辖区人民政府设公安分局。按行业系统设立的铁路、林业、民航、水运等系统的公安部门,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公安派出所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其参与侦破案件,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在国家海关设立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依法行使侦查权,负责打击走私,预防走私犯罪。
公安机关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领导和指挥下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也可以调动下级机关参与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不同地区和系统的公安机关,实行互相配合、协同办案的原则。
3.公安机关的职权。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1)立案权;(2)侦查权;(3)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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