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法治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理学,
作者: 蓝潮永,关今华著
出 版 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1字数:版次: 1页数: 29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153086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关于研究“人权与法治”的专著,书中在重点论述了法治和人权的一些基本问题时,改变以往教材式的写书思维,采取一般论证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既有一般的理论阐释,又有大量的实证论述,从而达到理性和感性的有机契合,让读者从不同角度去体悟人权和法治的主题。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作者简介
蓝潮永,1965年3月生,福建省武平县人。1988年7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供职于漳州师范学院(199的9月至2002年7月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现为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兼任漳州市法学会副会长。先后承担我项省、市级研究课题,已发表学术论文三十篇,参编高等栄法学精品教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副主编)、《律师和公证》(副主编)。
目录
序
前言
上编 人权论
开编 人权导语
第一章 人权教育和人权观念——以重视人权教育和人权新观念为视角
第一节 人权保护与重视人权教育的重要性
第二节 探索人权概念复杂性及其动因
第三节 人权概念和内容新探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新认识
第二章 一切人权和基本人权——以人权基本知识和基本人权保护为视角
第一节 有关与人权区别的几个理论问题
第二节 基本人权与非基本人权
第三节 基本人权优先保障原理和实现途径
第三章 国内人权和国外人权——以二战后国内外人权发展变化为视角
第一节 战后西方人权学说和人权保护的新发展
第二节 中国人权与人权事业进展变化
第三节 法律全球化与国际人权保护
第四章 保障人权和社会实践——以人权入宪后弱势群体人权保护为视角
第一节 人权入宪与构建和谐社会研究
第二节 弱势群体人权的社会保障
第三节 人权保护的刑事司法和法律更新
下编 法治论
开编 法治导语
第五章 追寻法治与实行法治——以追寻法治与实现法治的良性发展为视角
第一节 法治渊源与法治发展
第二节 人治有缺与法治优越
第三节 论证法治与认识法治
第四节 制定良法与实现法治
第六章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以我国法治与德治之间关系为视角
第一节 依法治国必须重视的诺干问题
第二节 在理论上认识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
第三节 在实践中处理法治与德治的主辅关系
第七章 法律监督与司法公正——以检察监督存废争论为视角
第一节 检察抗诉权存废之争和司法公正的若干问题
第二节 “检察监督的改造”和完善
第三节 民行检察监督行使必要检察调查权新解
第八章 法律制度与法律关系——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视角
第一节 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怎样确立的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法律解释方法论
第三节 精神伤害确立与惩治不法邪教
第九章 权利保护与法律举措——以权利争论、投资环境和错案追究为视角
第一节 权利冲突的制约、均衡和言论自由优先配置质疑
第二节 优化投资环境及其法律化举措
第三节 错案追究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上编 人权论
第一章人权教育和人权观念——以重视人权教育和人权新观念为视角
第一节人权保护和重视人权教育的重要性
从人权概念的起源和传统意义上讲,人权仅是指国内人权,是个国内法概念。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提出了人权理论并由资产阶级国家逐渐实践之,其目的在于反对并打击中世纪的神权、封建贵族和僧侣的特权,实现据说是国内人民作为个人应当享有的“天赋人权”,实现国内人民(实质上是资产阶级的)个体权利平等。当时的人权概念是国内人民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是对国内关系(本质上是国内阶级关系)的重新规定和调整,很少涉及国际关系中各国人民作为集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问题。后来出现的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批判了资产阶级和市民社会的人权,倡导的是人类解放的无产阶级人权。这种人权,现在看来,似乎强调的是国内人民(无产阶级)的集体权利及其阶级内容,仍然是对国内人民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具有先进性,但它全盘否定资产阶级人权观也有其一定局限性,后者的人权理论仍具有借鉴性、价值性和继承性。二战之前的人权内容基本上属国内人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问题才大规模地进入了国际法领域,人权概念也由此而被大大地丰富和发展了,突破了局限于国内领域的传统人权概念,并强调作为集体人权的民族发展权,即所谓第三代人权观念之说。由此,人权概念不再仅仅存在于国内关系之中,同时也存在于国际关系之中;不仅包括国内人民相互关系的方面,同时也包括不同国家人民相互关系的方面;不仅包括一个国家如何对待其本国人民的方面,同时也包括如何对待外国人民的方面,关系到一国人民和他国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产生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人类造成的毁灭性灾难而带来的深刻教训——法西斯极权国家发动战争和大规模集体屠杀人类,粗暴践踏了国内外人权。此时,人权的内容既有国内人权又有国际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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