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与地方治理译丛—日本地主政府法选编
分類: 图书,法律,外国法律,亚洲 ,
作者: 万鹏飞,白智立主编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字数:版次: 1页数: 472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301147924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在本书的编译过程中主要选择翻译了四部日本相关法律,即日本的《地方自治法》、《公职选举法》、《地方公务员法》和《地方财政法》。这些法律构筑了日本地方政治、地方公共行政和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是决定日本地方政府运转和地方治理发展的基本内容,从中可以看到现代日本地方自治制度的基本架构,以及现今分权化、自治化改革的最新成果,从整体上了解日本政府治理和公共管理以及推进中国今后的政治行政体制改革和地方治理变革提供一定的参考。
内容简介
本书选译了四部最重要的日本地方政府法——《地方自治法》、《公职选举法》、《地方公务员法》和《地方财政法》。这些法构成了现代日本地方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础,规划了日本地方政治、地方公共行政和地疗财政的基本框架,决定了日本地方治理的主要内容,体现了日本分权化、自治化改革的最新成果,是我们了解日本地方政府与地方治理一条最基本的路径。日本地方政府法具体、翔实、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为我国地方政府的改革与创新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书适合立法工作者及研究者、政府官员和相关专业的学生阅读。
目录
导言:日本的地方制度、地方分权改革与地方自治法律
地方自治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普通地方公共团体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居民
第三章 条例及规则
第四章 选举
第五章 直接请求
第一节 条例的制定及监查的请求
第二节 解散及解职的请求
第六章 议会
第一节 组织
第二节 权限
第三节 召集及会期
第四节 议长及副议长
第五节 委员会
第六节 会议
第七节 请愿
第八节 议员辞职及资格认定
第九节 纪律
第十节 惩罚
第十一节 议会的事务局及事务局长、书记长、书记及其他公务员
第七章 执行机关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行政首长
第三节 委员会及委员
第八章 工资及其他给付
第九章 财务
第一节 会计年度及会计的区分
第二节 预算
第三节 收入
第四节 支出
第五节 决算
第六节 合同
第七节 现金及有价证券
第八节 时效
第九节 财产
第十节 居民的监查请求及诉讼
第十一节 杂则
第十章 公共设施
第十一章 国家与普通地方公共团体间的关系以及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相互间的关系
第一节 国家或都道府县对于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干预
第二节 国家与普通地方公共团体间和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相互间以及普通地方公共团体机关相互间的纷争处理
第三节 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相互间合作
第四节 依据条例处理事务的特例
第五节 杂则
第十二章 有关大城市等的特例
第一节 有关大城市的特例
第二节 有关核心市的特例
第三节 有关特例市的特例
第十三章 基于外部监查契约的监查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基于总括外部监查契约的监查
第三节 基于个别外部监查契约的监查
第四节 杂则
第十四章 补则
第三编 特别地方公共团体
第一章 删除
第二章 特别区
第三章 地方公共团体的合作组织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部分事务合作组织
第三节 广域联合
第四节 全部事务合作组织
第五节 机关事务合作组织
第六节 杂则
第四章 财产区
第五章 地方开发事业固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组织等
第三节 财务
第四节 杂则
第四编 补则
附则(省略)
公职选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三章 关于选举的区域
第四章 选民名册
第五章 选举日期
第六章 投票
第七章 开票
第八章 选举会及选举分会
第九章 公职候选人
第十章 当选人
第十一章 特别选举
第十二章 同时举行选举的特例
第十三章 选举活动
第十四章 选举活动的收支及捐赠
第十四章之二 参议院议员(选区选出)的选举特例
第十四章之三 政党及其政治团体等在选举时的政治活动
第十五章 争讼
第十六章 罚则
第十七章 补则
地方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事机关
第三章 公务员适用基准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任用
第三节 职位分类制
第四节 工资、工作时间及其他工作条件
第五节 身份管理与惩戒处分
第六节 义务
第七节 培训与工作成绩评定
第八节 福利与利益保护
第九节 公务员团体
第四章 补则
第五章 罚则
地方财政法
书摘插图
第一编 总 则
第1条
本法律的目的在于根据地方自治的宗旨,制定有关地方公共团体的划分和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及运作事项大纲,并通过确立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之间的基本关系,在确保地方公共团体在民主的基础上有效行政的同时,保障地方公共团体的健康发展。
第1条之2
1.地方公共团体的根本任务在于谋求增进居民的福祉,而广泛承担自主地、综合性地实施地方行政事务的职责。
2.为了达到前款规定的目的,国家主要承担在国际社会中有关国家存立的事务、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民各项活动或有关地方自治的基本准则、在全国范围内或从全国性观点出发而必须采取的措施和进行的事业以及其他国家本来应尽的职责等事务。尽量把与居民切身相关的行政事务委托给地方公共团体管理,恰当地与地方公共团体分担任务,在策划、制定有关地方公共团体的制度及实施政策时,必须能够充分发挥地方公共团体的自主性及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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