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30年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律史学,
作者: 舒扬 主编
出 版 社: 中山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字数:版次: 1页数: 467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603235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中国法律与法学的30年(1978—2008),却是绝地逢生,风雷激荡,摧枯拉朽,改弦更张,万船竞发,气冲霄汉,成就卓著,光彩照人的30年。回顾30年的法律与法学的中国进程,我辈大有一种喜悦的“紧张”,庆幸的“吃惊”,因为所有的动静与发生,都框定在一个不长的时间段落里;所有的事件与变故,都浓缩在一个有限的机会空间之中。法律人对这段历史的回望,真有如沐春风、如坐快车、如梦未醒、如入异境的感觉。正可谓:沧海桑田,世事惊变,法律如炬,神州有眼。法治中国,方向对头,路基坚固,长车驰动,惯性冲力,谁可阻挡?!
站在公元2008年年尾回望,始发于1978年的中国现代法律及现代法学30年流光岁月,你掩隐了多少经历、多少故事、多少曲折、多少悲情、多少拐点、多少进步、多少挫败、多少成功、多少跃进……本书就是一段集体的记忆、一段社会胶片、一种众志成城的印象……
中国法学30年!中国法学又出发……
作者简介
舒扬,1978年入读西南政法学院,此前全然不知法为何物。开弓没有回头箭,他从“很久很久以前”至今30年如一日研修法律。人已这么大岁数,看来也只能舞文弄墨,摇唇鼓舌,捣腾一世如此罢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他碰大运给评了个当时罕有的法学教授,但,无奈其人偏居南中国一隅,城市虽大单位奇小人气又混浊,疑拟明珠遭暗投,所做学问的价值也屡被低估。舒君为守住自视重要的虚名声望,看好常要被外人乱估的家底本钱,只得相信熬更守夜最利于减肥,长年习惯在子夜活动,笔耕不辍。好歹也出版专著十数部,论文百余篇,企图自证一种合理的存在和科学的发展。多年来舒君建言献策无数,到处开会并硬装出乐此不疲的严肃神情。然而,思想之于现实,言论投放社会,似乎要长期地向他呈现出收效甚微的惨淡。因而他还得必须继续不甘寂寞,硬撑出一副精神抖擞的做派。近年来有些群众私下反映,舒君老来反倒惜时如金,更加勤奋,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在法中行。每到夜间,他办公室的光影与窗门正对着的广州麓湖著名高尔夫练习场的灯火相映成趣,天天互斗耐性。问欲为何?君耸其短肩,示意,良知未泯,肩头上自放的事情挺多且感责任还是重大的。总而言之,编纂本书,唯为理想。
目录
第一编重建与创新,法学走出虚无主义——中国法学30年之1978-1987年
第一章当代中国法学复兴的时代背景
一、结束“文革”和拨乱反正
(一)总结历史,中国走上发展的正轨
(二)“两案”审判,中国走向民主和法制
二、真理标准大讨论和突破思想束缚
第二章法理再造
一、法治的正当性论证
(一)法治和人治问题的讨论
(二)法律的本质:社会性抑或阶级性?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发展
(四)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
二、法律原则的奠立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审判独立的原则
三、法文化探析
(一)批判儒家法伦理
(二)传统中国法文化的现代转化
(三)中国法文化的固有特征
(四)对西方法律思想研究
第三章宪政研究
一、宪法规范
(一)改革开放宪法的提出:从1978年修宪到1982年修宪
(二)四项基本原则和宪法的关系
(三)公民基本权利
(四)国家机构的重建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
(一)人大法律制度的健全
(二)选举制度的民主化发展
三、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研究
(一)从行政性分权开始的改革主张
(二)关于地方立法的讨论
(三)基层民主建设
第四章市场化压力下的法制发展
一、民商事立法研究
(一)涉外经济立法先行
(二)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框架
二、刑法研究
(一)刑事秩序的正常化:平反冤假错案
(二)严打:从阶级斗争走向打击普通刑事犯罪
(三)刑法保护经济秩序的功能
三、审判研究
(一)恢复公检法机构
(二)诉讼法律制度的制定
(三)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
第五章法律教育
一、法律院系的恢复与建设
二、学科重建:经济法与民法之争
……
第二编 “依法治国”,划时代的方略之选——中国法学30年之1988-1997年
第六章 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及法学的发展
第七章 求索理想的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
第八章 彰显忠诚的法治实践
第九章 法学教育的发展及全民“普法”运动的继续
第十章 反思
第三编 繁荣与发展,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全面展开——中国法学30年之1998-2008年
第十一章 我国向现代化法治转型
第十二章 依法行政与建设救治政府
第十三章 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进一步发展
第十四章 权利意识全面觉醒
第十五章 我国法制积极回应全球化
第十六章 刑事法治不断完善
第十七章 法律职业化向前迈步
第十八章 法学教育蓬勃发展
编后杂谈
书摘插图
第二章法理再造
二、法律原则的奠立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按照法的阶级意识论,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说法就有极大的荒谬性。这是因为,按照阶级论,首先必须在人群之中群分敌我,法律是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施暴力专政的工具,于是,在法律面前不存在所谓人人平等的虚幻。然而,随着真理标准大讨论的热烈展开,“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路线受到强烈质疑。在法学界思想解放的热潮中,有人开始挑战所谓的敌我之分,认为在剥削阶级作为整体被消灭之后,从法律上讲,就不应该出现所谓人民和人民的敌人这样的表述,而应该一视同仁的称之为“公民”。公民之间不存在敌我之别。改革开放初期,法学界有两篇文章影响很大,都是《人民日报》发表的。1978年12月6日发表了李步云教授撰写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稍晚又有乔伟的《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两篇文章标志着法学界的思想解放的开始。法学专家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实早已载入1954年宪法,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被规定下来。但是,遗憾的是,由于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冲击,在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这一重要的宪法原则被当作资产阶级的、修正主义的东西而遭剔除。随着“文革”的结束,人心思定、人心思法,专家学者开始突破理论禁区,从法律的根本价值的角度来论证平等原则。1979年刑法和1982年宪法重新载入这个原则,空前活跃的思想环境也为围绕这个问题的讨论,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这次讨论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