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饲料监管法规
分類: 图书,法律,外国法律,美洲 ,
作者: 秦玉晶 主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9-1-1字数:版次: 1页数: 279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33765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研究和借鉴美国饲料工业在安全管理和监管法规体系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对促进我国磁疗工业安全监管法规建设,保障养殖产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特意编写了此书。此书内容涵盖《美国州商品饲料法》选编,《联邦法规法典》节选,《家畜饲料突发事件补偿法(1988年)》,美国饲料监管官方协会(AAFCO)四部分。
目录
第一部分 《美国州商品饲料法》选编
亚利桑那州商品饲料法
阿肯色州饲料法
佛罗里达州商品饲料法
华盛顿州商品饲料法
堪萨斯州商品饲料法
马里兰州商品饲料法
明尼苏达州商品饲料法
新泽西州商品饲料法
俄勒冈州商品饲料法
宾夕法尼亚州商品饲料法
得克萨斯州商品饲料法
犹他州商品饲料法
佛蒙特州商品饲料法
第二部分 《联邦法规法典》节选
加药饲料工厂执照管理
加药饲料的现行良好操作规范
A型加药物品的现行良好操作规范
新型药物在饲料中的应用管理
允许在动物饲料和饮水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通常被认为是安全的物质
应用于动物饲料和饮水中通常被认为是安全的物质
动物饲料中禁用的物质
第三部分 《家畜饲料突发事件补偿法(1988年)》
家畜饲料突发事件补偿法(1988年)
第四部分 美国饲料监管官方协会(AAFCO)
饲料新原料的命名程序
饲料标签设计格式指南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 《美国州商品饲料法》选编
亚利桑那州商品饲料法
3-2601定义
在文中没有特殊说明时,本法规中:
1.“商标”是指在本州销售的某一商品饲料所使用的术语、图案、标志或其他特别的设计。
2.“商品饲料”是指除了未掺杂物的完整种子或经过物理加工、未掺杂物的完整种子以外,所有销售用作饲料或饲料混合物的原料。商品饲料包括依据3-261 1条款确定的、用作饲料或饲料混合物的未加工农产品。
3.“代加工饲料”是指一批按照最终购买者的特殊要求配制而成的商品饲料或饲料原料的混合物,或商品饲料和饲料原料二者的混合物。
4.“分销”是指销售、出卖、交换或以其他方式供应的商品饲料或代加工饲料,但“分销”不包括供给者自己消费使用的任何饲料。
5.“司”指亚利桑那州农业部的环境服务司。
6.“饲料成分”是指组成商品饲料的每一种原料。
7.“标签”是指商品饲料或代加工饲料销售所用的,位于商品饲料或代加工饲料容器上或发货单、运输单上的打印、印刷或其他形式的图形标志。
8.“官方样品”是指由主管人或其授权人采集并标明为官方使用的饲料样品。
9.“百分数或百分比”指重量的百分比。
10.“法人”指个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公司、集团、协会或代理机构。
11.“销售”包括交换。
12.“吨”指两千磅的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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