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第二版)(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案例教学用书)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民法,
作者: 张玉敏 主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9-1-1字数:版次: 2页数: 28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010138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民法案例》是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的配套案例教学用书,所选案例按照《民法》的编、章顺序编排,但不再分节,直接按章排序。
本书所收案例大部分是真实的案例,但是,为防止负面影响,除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案例和其他已经公开发表的案例外,在保持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对案件发生地、当事人作了模糊处理。我们认为,这不会影响案例教学的效果。也有一部分案例是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编写的。
目录
绪论 民法案例解析指导
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1 讨论案例:乡政府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案例2 讨论案例:指出本案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案例3 讨论案例: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第二章 民事主体
案例4 教学案例: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的效力
案例5 教学案例:某大学是否应当为其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
案例6 讨论案例:出资不实应在虚假出资的限度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7 教学案例:法人分立后,其原来的债务如何承担
案例8 讨论案例:兼并者是否要对被兼并企业未披露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9 讨论案例:建深公司是否应当对其保管员的虚假证明行为负责
案例10 教学案例:个人合伙所欠债务如何处理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11 教学案例:八千元买件市值不足八百元的皮衣是否显失公平
案例12 讨论案例:因出卖人弄错价格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可否撤销
案例13 教学案例: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案例14 讨论案例:双方为逃税而确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案例15 教学案例:戏谑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案例16 讨论案例:买方对标的物认识错误,卖方不告知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何种民事行为
第四章 代理
案例17教学案例: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诉东方公司、合利公司抵押借款纠纷案
案例18 教学案例:信用社是否应当对代办员收受存款的行为负责
案例19 教学案例:代收参展物品的行为是否构成隐名代理
案例20 教学案例:女友卖车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21 教学案例:擅自加印挂历侵犯著作权,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2 教学案例:代理人擅自以货抵款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案例23 讨论案例:法定代表人越权经营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24 讨论案例:本案委托人是否可以直接请求买受人付款
案例25 讨论案例:顾工等诉深圳青年杂志社等超越版权交易委托权限案
案例26 讨论案例:业务员利用空白合同书订立购买服装的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第五章 时效
案例27 教学案例:向一个连带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能否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
案例28 教学案例:请求权因诉讼时效完成而消灭,债权人还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例29 讨论案例:钢铁公司是否能够通过诉讼强制承租人交付租金
案例30 讨论案例:买来的房子居住近三十年,房主是否还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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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身权
第七章 物权
第八章 合同
第九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十章 担保
第十一章 继承
第十二章 侵权责任
书摘插图
第二章 民事主体
案例4 教学案例: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的效力
[基础知识]
本案涉及从限制行为能力人处买来的遗失物可否获得所有权的问题。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主要是以年龄和智力为标准。根据《民法通则》第12、13条的规定,从年龄而言,10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肯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要看他是否以自己的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若能,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否,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从精神状态而言,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外就是遗失物买卖的效力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本案的丁并未归还,由此导致遗失物买卖效力的问题。这就涉及《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另外,本案还涉及善意取得问题。
[争点及评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有:第一,甲、乙之间的手表借用合同是否有效?乙丢失手表,其监护人是否应当负责偿还;第二,丙与丁之间的手表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丙能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甲和乙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手表?
1.甲、乙之间手表借用合同的效力
甲为成年人,乙为未成年人,而且由于甲、乙系邻居,甲应当知道乙是未成年人。甲、乙之间的手表借用合同未取得乙的监护人的同意,事后也未取得追认,因此,甲、乙之间的手表借用合同无效(在当时,手表应视为贵重物品)。
2.丙、丁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手表本为甲所有,被乙借去而遗失,由丁拾得。《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丁拾得手表之后,理应归还失主乙,如果不知道手表的主人,则应当将其交给组织春游的老师或者交给公安机关。但是,丁并未如此做,而是以20元的价格卖给丙。由于丁系未成年人,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3.丙能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由于丁不是手表的所有人,其转移手表所有权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只有经过所有人的追认才有效,如果甲不追认,丙即不能通过丁的交付行为取得所有权。根据民法原理和我国的司法实践,该手表系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丙也就不能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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