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研究
分類: 图书,经济,保险 ,
作者: 乔卫兵,陈光编著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9-1-1字数:版次: 1页数: 255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51210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在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课题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经认真补充修改后编写完成。
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探索建立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从2007年9月起,组织安监系统的有关领导和专家、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保险院校的部分知名学者共同组织开展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课题研究。研究人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同志提出的“保证课题研究科学性、合理性,力争拿出具有可操作性方案”的要求,搜集整理了国内外大量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保险方面的文献资料、政策法规、操作实务和统计数据,多次召开研讨会议,比较论证,集中写作,历时一年,数易其稿,形成了包括《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课题研究报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方案》在内的一整套较为完整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了参考依据。
作者简介
乔卫兵,l967年生,管理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1989年参加工作,曾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煤炭工业部办公厅部长秘书和人事司干处处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监管处处长。2000年后历任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国际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中盛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曾参加“八五”、“九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研究,参与编著《美国煤炭工业》和《保险中介概论》等。
目录
第一章高危行业责任风险管理现状
第一节高危行业的界定与发展现状
第二节高危行业风险及管理概况
第三节高危行业责任风险及其管理现状
第四节高危行业责任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分析
第五节影响高危行业责任风险管理的其他外部环境
第六节责任保险及其在高危行业责任风险转移中的应用
第二章国外主要国家转移高危行业责任风险的实践
第一节国外高危行业责任风险管理
第二节国外高危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第三节国外高危行业责任保险的经验与启示
第三章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
第一节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基本目标
第二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参与主体
第三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式
第四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定位
第五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运作机制
第六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筹资机制
第七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八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评价校正机制
第四章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一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第二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行性
第五章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要障碍和配套措施
第一节 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要障碍
第二节 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配套措施
附录六大高危行业典型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后记
媒体评论
作者首次完整提出“安责险”的定义和内涵,填补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论研究领域的空自,奠定了推广“安责险"的理论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为构建安全生产和责任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案,对未来“安责险”的全面推行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保险行业进一步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先进文化做出了有益探索。 ——魏华林武汉大学保险与精算学系主任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研究》思路清晰,框架合理,资料详实,成果丰厚。本书从保险行业发展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角度,认真分析了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学科的交叉内容,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历史继承与现实问题、国内与国外的比较研究、质的研究与量的分析、保险与非保险的衔接等方面结合得非常到位。 ——江生忠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
书摘插图
第一章 高危行业责任风险管理现状
第一节 高危行业的界定与发展现状
一、高危行业的界定
(一)高危行业的概念
高危行业通常指生产危险系数较高,容易对人身、财产及环境造成危害的行业,如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等行业。这些行业由于生产作业的特殊性,容易对参与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相关第三者及环境等造成损害。
“高危行业”一词是在国家对煤矿开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交通运输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称谓。随着国家对这些行业安全生产的重视,高危行业的界定标准和规范标准也逐渐清晰起来。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对高度危险行业作了规定。该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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