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法学论坛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理学,
作者: 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编
出 版 社: 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2-1字数:版次: 1页数: 27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5040498包装: 平装目录
宪法
1.国际条约、宪法和法律中的社会权利
2.德国联邦制的历史、基础和发展
3.一般人格权之具体体现:新创设的保障IT系统私密性和完整性的基本权利——联邦宪法法院对“在线搜查”作出的判决
民商法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
5.论债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返还请求权的适用
6.论消费者、经营者概念在德国民法典中的确立
7.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之最新修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现代化及防止滥用法》(MoMiG)
经济法
8.从比较法视野看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9.21世纪能源供应安全的法律框架
国际法
10.普通法诸原则在WTO体系中的体现
旧文新赏
11.《德国民法典》翻译前言及历史评价
12.两大法系法院组织之比较
外国法译介
13.《(欧洲联盟条约)和的改革条约》草案
书摘插图
宪法
1.国际条约、宪法和法律中的社会权利
二、国内宪法上的社会权利
如果要对国内宪法上社会权利的规定进行陈述,值得建议的是先对公民依“积极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获得社会给付的权利作一般性的考察。该权利是公民向国家主张某种给付的权利。例如要求提供法律保护.要求建立相关组织和进行相关程序,主张使用公共设施,要求获得国家的有关信息等等。而本文所述的社会权利则属于积极的法律地位权利的一种特别类型。
略览各国宪法可见社会权利的规定出现的相对较晚。意大利1947年宪法和德国1949年基本法都仅仅规定了一般性的社会国家目标。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1款中提到了社会联邦国家,第28条第1款规定了社会法治国家。意大利宪法第3条第2句则更详细地规定:“共和国有责任消除一切在经济和社会秩序方面限制公民自由和平等,妨碍人类个体的全面发展和有效地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障碍。”法国1946年宪法的序言中将社会性基本原则作为政治的准则之一,而法国1958年现行宪法则将该序言纳入其中。伊朗1937年宪法规定社会性政策是议会的指导原则,但是也明确规定了法院不受该原则的约束。
在20世纪的50年代关于是否将社会权利写入宪法曾引发激烈的争论。同时指出社会权利是与传统的基本权利相冲突的。“要实现工作权就不得不侵犯契约自由、行业自由和所有权也不得不取消迁徙自由”就说明了这种冲突。社会性基本权利促进了平均主义和以考虑、规划和配置社会生活为职责的官僚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况则令人厌恶,他们在宪法中规定了相当广泛的社会权利,并以此为社会主义阵营的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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