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指南(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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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2-1字数:版次: 4页数: 932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040256666包装: 平装书摘插图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一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行为规则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反复出现以后逐渐形成的。人们的行为规则、规范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规范,另一类是技术规范。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界、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随着管理科学的出现,人类管理社会的规则技术化,又产生了所谓社会技术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它所调整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属于社会技术规范的范畴,不仅包括管理科学中的许多问题,而且一些属于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内容,如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建筑质量标准等都纳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内,但是这并没有超出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这一范畴,只是由于这类行为可能涉及人(包括他人和后代)的利益、社会的利益,所以才得到法律的调整。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是由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一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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