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评论(第4卷)
分類: 图书,法律,国际法,国际刑法,
作者: 赵秉志,卢建平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字数:版次: 1页数: 436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39434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学述论坛”,“国际刑事法院专题”“反恐专题”“反腐专题”,“判例精选”及“动态与分析”共六部分,“学术论坛”部分总的来说,论文的选题较为新颖,如关于跨国音频和视频取证问题的研究,对国际间的司法协助问题有所助益。另还对伊拉克和临时管理委员会行使权利的范围问题和柬埔寨红色高棉统治时期的人道主义危机历史进行了回顾。“国际刑事法院专题”部分依旧是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及我国是否应加入〈罗马规约〉展开了论证。”“判例精选”部分选用了前南斯拉夫米洛舍维奇案,通过对米洛舍维奇案的分析,探讨了关于引渡的各方面事项。
目录
【学术论坛】
跨国视频音频调查取证——司法协助问题初探
交战一方的占领问题:伊拉克临时管理委员会行使权力的范围(2003年4~5月至2004年6月)
正义姗姗来迟?——柬埔寨国际化法庭述评
TRIPS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
德国法学家汉斯一海因里希耶塞克的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学思想
中国国际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与检讨
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与中国立法的完善
【国际刑事法院专题】
国际刑事法院若干问题研究——以中国的关切为视角
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之展望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亚洲的批准与实施探析
论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公民管辖权的合法性
对非国际武装冲突中战争罪的国际审判——从卢旺达国际法庭到国际刑事法院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论有限外交豁免制度——基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7条的国际刑法角度的分析
评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保障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反恐专题】
西班牙的反恐立法:基于刑事法的视角
伊斯兰法和伊朗刑法中的反恐规则
【反腐败专题】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国际刑事法院
公务员腐败的经济影响和被授予不正当特权的犯罪:徇私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实施的若干问题研究——以贿赂犯罪为核心
【判例精选】
米洛舍维奇案若干问题研究
【动态与信息】
推进联合国公约在刑事法治领域的贯彻与实施——第二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综述
2009年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次修订会议可能涉及的若干修改
书摘插图
【学术论坛】
跨国视频音频调查取证——司法协助问题初探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深,人员往来和互联网使用的国际化步伐日益加快,跨国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对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及社会造成了越发明显的损害和破坏。为应对这些问题,世界各国政府开始寻求在打击犯罪问题上更深入更广泛的国际合作。与之相对应,传统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手段之一——跨国相互委托调查取证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随着现代视频音频技术的发展,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形式,跨国视频音频取证(hearing by video or
audio conference)应运而生。
一、跨国视频音频取证的概念和特点
跨国视频音频取证,是指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过程中,依据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经被请求国同意,请求国执法机关在本国境内通过通信卫星等电子传送和视像播放系统,连线处于被请求国境内的证人、鉴定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请他们就法庭正在审理的案件案情或专门问题作证并接受交叉询问质证的刑事调查取证方式。
对于跨国视频音频取证这种调查取证的方式,诸多法律文本赋予了其不同的名称。譬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UNCAC)将其称为“hearing by video conference”。在国际刑事法院(ICC)的《罗马规约》(Rome Statute)中则为“viva voce(oral)or recorded testimony of a witness by means of video or audio technology”。(2003年英国刑事司法合作法》将其称为“televi.sion links and telephone links”。我国学者对跨国视频音频取证的称呼更是各式各样,包括:视频取证、视像取证、远程传讯和视像听证,等等。虽然名称有所差异,但其所指内容都无本质区别。至于究竟哪个称呼更为贴切,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司法协助手段,它充分体现了国际性、跨国性等特点,通过视频或音频传输实现为请求国司法取证工作提供便利的目的,因此将其称为“跨国视频音频取证”最为恰当。
跨国视频音频取证作为一种新兴的刑事司法协助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双向性
在传统的委托调查取证协助中,被请求国只需就请求国在请求书中所列明的问题向本国内的案件相关证人、鉴定人等其他人员进行询问,并将询问笔录及相关材料转递给请求国际即可。被请求国的协助工作只需遵循本国的法律,而无须考虑请求国的有关规定。而且在这一过程中,请求国执法机关和法庭控辩双方都无法参与到具体的询问程序中,不能与被询问人员进行直接对话,这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质证的权利,也不利于法庭查明案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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