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各论(第三版)(当代世界学术名著)
分類: 图书,法律,外国法律,亚洲 ,
作者: (日)西田典之 著,刘明祥,王昭武 译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7-3-1字数:版次: 1页数: 41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007873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日本刑法总论》与《日本刑法各论》是西田典之教授几十年教学与研究工作的结晶。西田先生曾任日本刑法学会会长,是日本刑法学界的一流学者,其代表作的学术价值不言而喻。
总论随处可见课堂讲义的痕迹,易读易懂,尤其是共犯论部分,可以看作是作者长年潜心研究成果的汇集。在论及犯罪成立要件时,作者有意识地从刑事的要件事实论的视点出发,尽量对检察官必须立证、裁判官必须认定的对象、要件予以明确,以对司法界提供帮助。
就共犯论之外的有关总论的诸问题,刑法各论呈现了各个犯罪类型的解释所共通的统一的原理与思想,使人可以借此窥见西田刑法总论的一个侧面。同时,作为总论重要部分的共犯论、错误论、违法论的相关内容也在刑法各论中得到了相应的展开。
考虑到判例理论的重要性,本书引用了大量的案例与解说,以使读者在了解作为“活生生的法律”的判例,清楚各种犯罪类型的个别性构成要件的同时,也了解现实生活中的问题。纳入最新的刑事立法与学说的动态,使本书保持了“今日所能期望的最高水平的刑法著作”的应有品质。
内容简介
本书是西田典之教授几十年教学与研究工作的结晶,在日本堪称经典。全书分为序论、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针对社会性法益的犯罪和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四编,对日本刑法中的各个具体罪名作了详细论述;在整理与介绍各种学说的同时,还尽可能多地引用了判例,呈现了各个犯罪类型的解释所共通的统一的原理与思想;刑法总论中共犯论、错误论和违法论等重要内容也在其中得到相应的展开。
作者简介
西田典之(Noriyuki Nishida)。1947年3月出生于日本熊本县。1969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同年留校任教,1985年晋升为教授。现为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主要社会兼职有:1986年至2005年担任日本法务省法制审议会刑事法部会干事、部会长代理;1988年至1990年担任东京大学总长助理;2003年至2006年担任日本刑法学会会长;2001年至今担任日本检察官特别任用审查会委员。主要著述有:《刑法各论》(独著)、《刑法》(独著)、《新版共犯与身份》(独著)、《金融业务与刑事法》(编著)、《现代社会与刑事法》(编著)、《刑法判例百选Ⅰ、Ⅱ》(合编著)、《刑法理论的现代展开(总论Ⅰ、Ⅱ)(各论)》(合编著)、《判例刑法总论》(合编著)、《判例刑法各论》(合编著)。
目录
第一编序论
一、刑法各论的内容
二、刑法各论的对象
三、讨论的顺序
第二编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针对生命的犯罪
第一节概说
一、生命的过程
二、刑法的保护
第二节杀人罪
一、概述
二、普通杀人罪
三、杀害尊亲属罪的删除
四、参与自杀罪、同意杀人罪
五、参与自杀罪与杀人罪的区别
第三节堕胎罪
一、概述
二、堕胎罪的类型
三、堕胎的概念
四、胎儿性致死伤
第四节遗弃罪
一、概说
二、客体
三、遗弃的概念
四、单纯遗弃罪
五、保护责任者遗弃罪
六、遗弃致死伤罪
第二章针对身体的犯罪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暴行罪
一、概说
二、暴行的含义
第三节伤害罪
一、伤害的含义
二、伤害概念的相对性
三、暴行与伤害的关系
四、伤害致死罪
五、现场助势罪
六、同时伤害的特例
第四节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一、概说
二、结果加重犯
三、行为
四、与其他罪的关系
第五节准备凶器集合罪聚集罪
一、概说
二、保护法益罪质
三、保护法益的归结
四、集合罪(第1项)的成立要件
五、聚集罪(第2项)的成立要件
第六节过失伤害罪过失致死罪
一、概说
二、重过失致死伤罪
三、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
第三章针对自由的犯罪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胁迫罪强要罪
一、概说
……
第四章针对秘密名誉的犯罪
第五章针对信用与业务的犯罪
第六章针对财产的犯罪
第三编针对社会性法益的犯罪
第四编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
追补
译者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编序论
一、刑法各论的内容
刑法总论是以刑法典总则(第1条至第72条)为基础,对作为各种具体犯罪的共同事项的犯罪成立一般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展开论述,刑法各论则是就刑法典分则(第77条至第264条)以及其他刑罚法规中各种具体犯罪固有的成立要件予以研究。刑法各论的中心是对刑法分则条文上的概念予以确定,如刑法第199条中的“人”、第135条中的“财物”的含义,就需要从文理上阐明。但是,刑法各论的任务又不仅仅限于此。例如,刑法第235条规定,窃取“他人的财物”才能构成盗窃罪,甲夺取了乙占有之下的自己的财物,是否也构成盗窃罪?要回答这一问题,还得要考虑如何解释刑法第242条,甚至于还要探究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还是事实上的占有关系。更有甚者,流浪汉为了进刑务所盗窃他人财物而向警察报告的,是否构成盗窃罪?这涉及“非法取得的意图”能否被视为没有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的问题。如此等等,均是刑法各论必须研讨的内容。
由此而论,刑法各论的主要任务是以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文理解释为基础,兼顾保护法益以及与其他条文的内在关系,从主客观两方面阐明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刑法各论的对象
(一)刑法典分则
刑法各论首先要研究的对象是刑法典分则。明治13年(1880年)制定、明治15年施行的旧刑法全文共430条,分则从第116条到第430条共315个条文,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相当细。与此相反,明治40年(1907年)制定、明治41年施行的现行刑法典的分则,从第73条到第264条仅有192个条文。其结果是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有很强的概括性,法定刑的幅度也很宽。这样一来,通过解释予以补充的必要性就增大了。直到今天刑法在没有作根本性修改的条件下,能够适应时代的要求,应当归功于可以对刑法作灵活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