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年鉴 (2008年)(精装)
分類: 图书,工业技术,水利工程,水利工程基础科学,
作者: 《中国水利年监》编纂委员会 编
出 版 社: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2-1字数:版次: 1页数: 11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71009737082包装: 精装内容简介
《中国水利年鉴》(以下简称《年鉴》)是反映中国水利事业发展和记录水利事实、汇集水利统计资料的工具书,每年编印一册。2008年刊主要收录2007年的资料和情况。 《年鉴》包括15个专栏:1.综述;2.重要文献;3.政策法规;4.专论;5.综合管理;6.建设管理;7.防汛抗旱;8.江河治理与开发;9.地方水利;10.人力资源;11.新闻宣传、信息、出版、学术团体;12.水利统计;13.大事记;14.名录;15.附录。
目录
综述
重要文献
重要文件
重要讲话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
水政工作
政策研究
专论
综合管理
规划计划
财务
水利经营
科技
国际合作与交流
水利信息化
建设管理
规划勘测设计
水文
水资源
农村水利
水土保持
水力发电
内河航运
工程建设与管理
水库移民
防汛抗旱
防汛
抗旱
江河治理与开发
长江流域
黄河流域
淮河流域
海河流域
珠江流域
松花江、辽河流域
太湖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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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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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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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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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西藏自治区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台湾省
人力资源
新闻宣传、信息、出版、学术团体
新闻宣传
信息
出版
学术团体
水利统计
水利综合指标
水利建设情况
水利系统电力工业指标
大事记
2007年中国水利大事记
名录
水利机关、事业单位通讯录
国内外水事网站摘录
附录
索引
书摘插图
重要文献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2007年3月6日水利部水汛[2007]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域管理机构开展流域内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工作,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并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相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附录所列的国家蓄滞洪区。
第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对所辖区域内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第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汛前应当及时将区内财产登记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汇总后抄报所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每年汛期预报,对所辖区域内蓄滞洪区的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五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损失情况,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流域管理机构核查。
第六条 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但造成损失,按规定给予补偿的,参照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第七条 流域管理机构收到核查报告和补偿方案后,应及时组织对蓄滞洪区内居民损失进行核查,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提出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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