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新论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物权,
作者: 蔡永民 等著
出 版 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2-1字数:版次: 1页数: 332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047442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以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依据,紧密结合我国物权的理论与实践,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物权立法、司法的先进经验及最新学术成果,对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精神、理论依据、基本原则以及各项基本制度和规范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书中不仅介绍了国内外各种学说观点和通说,而且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观点理由。全书体系完整严谨、资料丰富、观点新颖、论述精辟。
作者简介
蔡永民,男,1961年7月出生,陕西蒲城人。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江南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江南大学特聘教授(太湖学者),无锡知识产权应用保护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江苏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无锡市法学会副会长等。1984年本科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1990年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6月起在兰州大学法律系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2003年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访问学者。2004年香港大学高级访问学者。2006年被确定为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主要著作有《物权法论》(主编)、《债权法论》(主编)、《比较担保法》(专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编),《民法学》(主编)等。在各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其他省部级课题10余项。
目录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
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所有权概述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权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十九章 非典型担保
第五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性质与特征
一 物与物权
(一)民法中的“物”
物是民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更是物权得以设立的基础。关于物的定义,在以往的民法中不完全一一致。早期的罗马法认为,物的概念是泛指财物,一切人力可以支配、对人有用,并能构成人们财产组成部分的事物均为物。物的范围不仅包括有体物,而且还包括地役权、用益权、债权等权利即无体物。因而,在罗马法中权利和作为权利客体的物并元明确的区分。法国民法典基本接受了罗马法的这一概念。德国民法典则与此不同,该法第90条对物作了限缩规定:“本法所称的物,仅指有体物。”这一立法模式有助于区分权利与作为权利客体的物,防止出现类似债权的所有权等混乱概念。这一概念成为德国法抽象独立物权概念、创立完整物权制度、建构物权与债权并立之财产权体系的基础。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使用“有体物”的表述,但关于物的范围的界定与德国民法典基本上是一致的。《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动产以外的有体财产为动产,在不动产的界定上,涉及到土地和房屋的关系问题,有必要加以说明。关于房地关系问题,在大陆法系的民事立法中形成了结合主义与分别主义两种立法例。结合主义以德国民法为代表,它源于罗马法的“添附”理论,认为建筑物添附于土地,构成土地的组成部分,建筑物和承载它的土地是一个不动产,只成立土地的所有权。《德国民法典》第94条规定:“定着于土地和地面的物,特别是建筑物,以及与地面连在一起的土地出产物,属于土地的重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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