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释本
分類: 图书,法律,经济法,土地法,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2页数: 100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7364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注释本系列丛书。除了法律文本为权威标准文本外,还最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本套书有以下特点:
(1)权威部门审定。本丛书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从事相关立法工作的同志进行审定,内容准确权威;
(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
(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
(4)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所有制形式
第三条基本国策
第四条土地用途
第五条主管部门
第六条守法义务、检举控告权
第七条奖励女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所有权归属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女
第十条集体所有土地经营、管理女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登记保护
第十四条承包经营(一)
第十五条承包经营(二)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规划要求、期限
第十八条规划权限
第十九条编制原则
第二十条土地用途
第二十一条分级审批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三条综合治理
第二十四条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修改规划
第二十七条土地调查
第二十八条土地等级评定
第二十九条土地统计
第三十条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奈耕地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耕地耕作层
第三十三条耕地总量减少
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五条改良土壤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第三十七条闲置、荒芜耕地
第三十八条土地开发
第三十九条开垦条件
第四十条开垦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土地整理
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用地申请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特批
第四十六条土地征收公告与实施
第四十七条征收补偿
第四十八条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四十九条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公布
第五十条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大型工程征地
第五十二条审查可行性报告
第五十三条建设用地申请批准
第五十四条使用权取得方式
第五十五条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五十六条建设用途
第五十七条临时用地
第五十八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 乡村建设用地规划及审批
第六十条乡镇企业用地审批
第六十一条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二条宅基地
第六十三条使用权转移
第六十四条禁止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检查机关
第六十七条监督措施
第六十八条出示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合作义务
第七十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案件移送
第七十二条上级监督下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非法转让土地、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责任
第七十四条非法占用耕地责任
第七十五条拒绝复垦土地责任
第七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责任
第七十七条非法建住宅责任
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准责任
第七十九条非法侵占征地费责任
第八十条拒还土地责任
第八十一条擅自转移土地使用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责任
第八十三条不拆除责任
第八十四条渎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三资企业
第八十六条生效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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