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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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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图书,经济,财政税收,

作者: 王红云,李蕾 编著

出 版 社: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1页数: 234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226287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和方法

——应纳税额中收入、扣除、优惠政策各项目的税务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制方法与难点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内容简介

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不少项目发生了变化,重新界定了财务报表的构成。执行准则的企业或者执行制度的企业,不仅在财务报表的内容、构成等方面有差异,纳税筹划的选择也有所不同,所以,本书也作了认真分析。

本书附有《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便学习查阅。

本书还为培训教师和学员配有免费电子课件。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所依据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所得税配套性文件等资料,涉及2007年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2008年《年度纳税申报表》等一系列税法法律,以及《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颁布的1项基本准则与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等,属于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截至2009年2月我国正式颁布的有效法律文件,请各位教师授课、读者阅读时,至于有政策变动的,以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相关经济法规为准。

作者简介

王红云,女,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中国会计学会会员,云南省人才协会理事。从事会计教学20年。主要承担纳税会计、会计法规、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等本科教学工作,同时负责在职会计人员、厂长经理和税务干部班培训工作,在实务工作中曾任职企业财务顾问、总会计师等。独立编著教材两部,分别为《纳税会计》(第4版由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于2009年1月出版)、《会计法规》(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9年1月出版);担任《行业会计比较》副总编;参加编写《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用书)、《财务会计》等教材8部;发表论文40多篇,主持云南省科研课题项目1项。

目录

引子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准备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方法和程序

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批事项

第四部分年度纳税申报前的会计资料检查

第五部分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第六部分应纳税所得额中收入项目的税务分析

第七部分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项目政策的税务分析

第八部分应纳税所得额中优惠性政策的税务分析

第九部分新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整体变化分析

第十部分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制方法与难点分析

第十一部分纳税调整项目的填写方法及难点分析

第十二部分年度纳税申报后的调整与分析

第十三部分新准则、制度与所得税法在基本内容上的差异

第十四部分新准则、制度与所得税法在扣除调整项目上的差异

第十五部分新准则、制度与所得税法在财务报告上的差异及纳税筹划

第十六部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对比及对企业的影响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准备

一、目前我国会计政策的现状以及执行情况

我国目前的会计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一样分为:

第一层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它是于1985年1月2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同年5月1日起实施的。1993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属于法律范畴,是一切会计相关制度制定和应用的基础。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由国务院1990年12月31日颁布。同时还包括《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由国务院2000年6月21日制定,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两个层次均属于原则性的法律规定范畴。

第三层次——规章:这个层次情况较为复杂。会计准则方面有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2008年1月1日起在中央企业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方面有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还有《企业财务通则》。

至2008年9月,我国会计核算的依据比较复杂,上市公司和中央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同时,国家鼓励其他企业也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停止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而绝大多数企业如中小企业和非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仍然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关系是:准则代替制度是必然的趋势,最终将实现从会计制度到会计准则的平稳过渡。

二、目前我国税法政策的现状以及执行情况

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一样也分为:

第一层次——法律: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属于法律层次。将原来的《所得税暂行条例》从规章层次提高到了现在的法律层次。该层次还有《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也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属于行政法规层次。

第三层次——规章: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通过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三大流转税政策,属于规章层次。

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重新调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部分项目的税收口径,比如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要求申报表的使用者及编制者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须以企业的会计资料为基础,尊重税法与会计在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的确认方面存在的差异,并以税法规定的口径处理所有涉税事项。事实上是在尽量保证税法与会计核算的一致性的基础上,更加尊重会计核算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体

现了税法与会计处理适度分离的治税理念。所以,在会计核算中规定,凡是在税法中有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凡是税法没有规定的,则按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来执行,即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财政部等颁布的相关会计政策规定来进行,而涉及税金计算和上缴的必须按照全国人大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等颁布的相关税法规定进行,以增强税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三、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及理解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五个统一”

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资、外资企业;

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两个过渡”

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与过渡性照顾。

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与过渡性税收优惠待遇。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是我国财政的一大重要来源,与增值税一样是我国的主体税种。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中国立法惯例,《企业所得税法》只对重要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原则性表述和技术性问题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都是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当然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是按照该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进行的。同时废止的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四、《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而且参照国际惯例,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纳税人概念的明确上,不再像过去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但是在理解上,仍然可以据此理解。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见表1-1。

注意:新会计准则不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新会计准则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注意:

①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流转税的缴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仍然与其他企业的规定相同,属于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缴纳增值税,属于服务性企业的缴纳营业税。

②合伙:合伙人是个人合伙就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合伙就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一人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⑤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注意:新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企业执行所得税法的范围

1.适用的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

(2)内资企业、三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

(3)乡镇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

2.适用的非企业组织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

(3)外国商会,根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成立的;

(4)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注意:新会计准则不适用于这些组织,其中,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居民企业的理解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是借鉴了国际经验,按国际通行的办法进行的划分。成为理解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关键。

1.居民企业的概念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判断纳税人是居民企业的条件(具备二者之一即可)

(1)是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

(2)是依照外国的法律,按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上就是在境外成立,但实际

管理机构是在中国境内的。实际管理机构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①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是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不以是否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为判定标准。在利用资源和取得收入方面往往会和其经营活动的管理中心有密切的联系。

②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企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实际管理控制,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总体责任的管理控制机构,才符合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

③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强调控制的内容是具体的日常营运管理与控制、而不是战略决策的管理与控制。

(四)非居民企业的理解

1.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判断非居民企业的标准条件(具备二者之一即可)

(1)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2)在境内未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指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其中,上文所称“机构、场所”包括:

①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②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③提供劳务的场所。

④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⑤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也属于非居民企业的范围。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例如,如果属于非居民企业的一个外国公司A,没有在我国设立机构,通过委托我国的销售代理人8专门销售该企业的产品,通过判断认为该非居民企业A在我国的专卖行为属于该公司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销售代理人B成为该非居民企业A的机构、场所)。

注意:

①判定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的关键:注册地在境内,是法人登记——居民企业;注册地不在境内,不是法人登记——非居民企业。

②通常所说的三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三资企业是居民企业。外国企业是非居民企业。

五、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这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执行的是《个人所得税法》。

1.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只负有限纳税义务,这是行使我国税收管辖权、维护我国税收得益的需要,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2.根据我国税收管辖权的要求,对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

我国实行源泉扣缴办法: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3.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2009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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