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最新营业税纳税指南与税收筹划
分類: 图书,经济,财政税收,
作者: 凌辉贤,凌健珍,谭清风编著
出 版 社: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1页数: 166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811226218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解读2009最新营业税收政策,阐述新条例与新细则下的纳税指南,追踪法规政策,讲解新条例下的税收筹划要领,精选实务操作中的典型问题,解答营业税实务疑问。
内容简介
全书在编写过程中突出体现了如下特点:
第一,文字简洁、清晰易懂。为了使读者能够最快地了解到最新营业税法规政策带来的变化,把握新营业税的实质内容,本书避免了大段式的文字灌输,增加了简明扼要的图表说明,按照读者的思考顺序,把繁杂的纳税工作直观地展现在读者面前。
第二,内容最新、丰富充实。本书依据最新营业税法规政策编写,结构清晰明了、内容丰富充实,密切地结合了国家最新税收政策,为读者提供了一个运用最新政策的平台。在编写过程中,着重介绍税收政策的最新变化,将新旧条例一一对比,并逐一深入到每一个营业税的细节。
第三,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本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引入了大量新案例,通过计算和剖析,帮助读者理解税收政策,正确计算、缴纳税款,筹划纳税方案,做到依法纳税。其中,书中实例均来源于实践,旨在提供一个真实的纳税实务范本。
全书共分为4章,第1章主要解读《营业税暂行条例》颁布与实施;第2章主要阐述在新营业税条例下的纳税指南,如营业税的基本要素、应纳税额计算及会计处理、申报缴纳和税收优惠;在第3章中,提供了许多税收筹划经典案例和最新处理方案,并且根据营业税的税收规定,为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合理避税技巧;第4章为答疑精选。最后,特在书末附上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2008年、2009年营业税方面的税收政策文件。全书除了对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进行比较和分析外,又有纳税申报实务和税收筹划案例,还有会计账务处理案例和实务解答,真正做到“一书在手,纳税无忧”。
本书适用对象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税务总监、税务经理、税务主管,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CFO)、总会计师、财务经理、财务主管,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财税研究人员、办税员及有关财务会计人员,本书亦可作为各类学校财税专业及相关专业纳税实务操作课程教材,也可作为企业财会人员、财税系统职工培训和自学用书。
目录
第1章新旧条例比较与分析
1.1新条例解读
1.2 营业税新旧条例与新旧实施细则的比较
第2章新条例下的营业税纳税指南
2.1 新条例下的营业税基本要素
2.2新条例下的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
2.3营业税的申报与缴纳
2.4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第3章新条例下的营业税税收筹划
3.1 营业税税收筹划概述
3.2建筑安装业的税收筹划
3.3利用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税收筹划
3.4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3.5 营业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技巧
3.6营业税综合税收筹划经典案例
第4章新营业税答疑精选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答问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等的营业税政策
书摘插图
第1章新旧条例比较与分析
1.1新条例解读
2008年对中国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2008年对中国来说,也是在新形势下不断适应新的经济情况、不断改革的一年。在各种法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于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营业税的意义在于:
(1)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变化是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其目的是减轻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推动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而营业税与增值税有较强的关联性,有必要保持两个税种之间的有效衔接。
(2)提升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的需要。作为对旧条例的完善和补充,15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营业税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部分规范性文件有必要写进条例,上升到法规的高度,以提高执行效力和政策指导性。
(3)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旧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无法更好体现依法执政、服务发展、以人为本等理念,应当做适当修改。
1.2 营业税新旧条例与新旧实施细则的比较
1.2.1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分析与比较
(1)第一、二、三条比较
旧条例内容: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新条例内容: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比较与分析:
这三条偶有表述不同,但无本质变化。
(2)第四条比较
旧条例内容: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新条例内容: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比较与分析:
原条例规定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按“市场价格”折算,新条例取消了这个规定。
(3)第五条比较
旧条例内容: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人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条例内容: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较与分析:
①关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由原来的六项调整为只有五项。将“(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项目删除了。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现在删除了这一规定,这样,转贷业务结束了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历史,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转贷业务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了。
②新条例将“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业务的差额计税方法扩展到所有的运输业务范围。
③新条例将“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业务的差额计税方法扩展到所有的运输业务范围。
④新条例在建筑工程的总包人分包或转包业务的计税方法上没有变化,唯一的变化是将原来条例的“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改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⑤营业额的特殊规定,新条例将原来的单一“财政部规定”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4)第六条比较
旧条例内容:
第六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新条例内容:
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比较与分析:
新条例第八条中关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由原来的六项调增至现行的七项,增加了“(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项目。该规定已在《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中明确,此次上升为条例。这一规定明确了境内保险机构(企业)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对境内保险机构的发展以及促进对外贸易具有积极意义。
(5)第七条比较
旧条例内容: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新条例内容:
第九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