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其他,
作者: 黄风 著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1页数: 314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0103099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是一套基础性的以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本科教材,适用于广大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亦可适用于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自修者.该套教材有以下特色:
基础性。立足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实需求,在内容编写上,注重阐释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准确、条理清晰。
实用性。注重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侧重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
创新性。内容和体例开拓创新,文内设计了形式新颖的各种栏目,拓展学生学习视野,引导学生深入思考。
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力图遵循盖尤斯的上述教科书体系,同样以人、物和诉讼为中心再现罗马私法的特有框架。同时作者认为,新的罗马法教科书还需兼顾现代民商法学的体系,特别是现代民法典的一般体系,使读者便于在罗马法和现代民法之间进行对比。出于这样的考虑,本书将体例结构划分为六大部分:民事诉讼程序、人法、家庭和婚姻法、物法、债法和继承法。其中,人法与家庭和婚姻法讨论的是关于人的议题;物法、债法和继承法讨论的是关于物的议题;关于诉讼的议题则不仅包含在民事诉讼程序部分,而且还穿插在各项与实体权利相关联的诉权评述当中,例如关于占有的诉权,与特有产制度有关的诉权等。
本书的写作受益于近二十年来中国和意大利两国学者在罗马法翻译和研究领域合作的成果,尤其是罗马法原始文献的中文翻译成果。罗马法原始文献中包含着大量极其精辟的论断,这些论断往往以简练、生动、平实,甚至比现代论著更为浅显的语言表达相当深邃的法律逻辑,它们有的可以直接用作某一概念的定义,有的可以直接用来为某一制度或规则作诠释。在罗马法教科书中直接援引罗马法原始文献特别有助于展现罗马法的本来面目,减少或避免因搬用第二、第三手资料而导致的以讹传讹,确保教学的准确性,而且有助于激发围绕原创论点的学术探讨和争鸣。
作者简介
黄风,1956年1月出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刑法、比较刑法和罗马法。出版个人专著八部,译著十余部。1996年6月获“国际罗马法奖”(库比泽夫斯基奖);1998年6月获意大利外交部“文化作品翻译奖”;1999年6月获意大利总统授予的共和国骑士勋章;2006年5月获意大利总统授予的“仁惠之星”共和国爵士勋章。
目录
引论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和渊源
第一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章诉讼及其种类
第二章诉讼程序及其历史沿革
第三章若干诉讼规则和制度
第二编人法
第四章人的身份
第五章人的能力
第六章法人
第三编家庭和婚姻法
第七章家庭
第八章婚姻
第九章家庭财产制度
第十章监护和保佐
第四章物法
第十一章物及其分类
第十二章所有权:取得方式
第十三章所有权:丧失、限度和共有
第十四章享益物权
第十五章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占有
第五编债法
第十七章债法总论
第十八章契约之债:典型契约
第十九章契约之债:非典型契约
第二十章准契约之债
第二十一章私犯之债
第二十二章准私犯之债
第六编继承法
第二十三章一般规则
第二十四章遗嘱继承
第二十五章无遗嘱继承
第二十六章违反遗嘱的法宝继承
第二十七章遗赠和遗产信托
主要参考书目
索引(拉丁字线顺序)
索引(中文拼音顺序)
书摘插图
第一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章诉讼及其种类
第一节 诉讼与权利
根据罗马法学家的经典定义,“诉讼(actio)只不过是通过审判要求获得自己应得之物的权利”。这一定义特别赋予拉丁文“actio”一词以“权利”的含义,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将actio译为“诉权”似乎更为准确。实际上,奴隶是不能提起诉讼的,因此,人们说:“奴隶没有任何诉权。”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之外,他权人(alieni iuris)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受到限制。
在罗马法中,诉讼与权利的特殊关系特别表现在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相互对应上,“对于各项罗马法律制度的发展来说,更多依靠的是寻求法律手段以使享有主观权利的人获得保护,而不是去探求实体权利的各种关系”。罗马法中的每一种权利或法律关系都有着自己相应的诉讼形式作为保护措施和救济手段,甚至,人们经常以是否存在相应的诉权来判断是否存在特定的权利。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分别来自于买物之诉(actio empti)和卖物之诉(actio venditi),役权受益人的权利来自于确认役权之诉等诉讼,诈欺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来自于诈欺之诉(actio de dolo)。因此,罗马法中的每一种诉讼几乎都有着自己名字,以此来表示或者暗示自己所维护的权利。
在罗马法发展的昌盛时期,执法官可以通过授予有关当事人以新的诉权来实现对新的民事关系或者新的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在自己发布的告示中宣布当事人可以根据特定的条件合法地进行哪些诉讼或者要求进行哪些审判;即使某些民事关系尚未上升为法定的权利与义务,也能够通过事实诉讼(actio in Iactum)的途径录求司法保护,例如:对无名契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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