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2008年1月12月)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1页数: 1078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0836879包装: 精装内容简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二、本汇编逐年编辑出版,每年一册,收集当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还选收了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章。
三、本汇编按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类分类,每大类下再按内容设二级类目。类目中排列顺序为: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内按公布的时间先后排列。
四、本册根据内容按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分类,收集了200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件,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32件,法规性文件69件,选收了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章24件作为附件,共计133件。
目录
编辑说明
一、民法商法类
知识产权
商法
二、行政法类
总类
外交
国防
公安
民政
人事
民族事务
教育
科学技术
文化、体育
卫生、计划生育
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
气象、地震
三、经济法类
总类、经济体制
财政
国有资产监管
税务
金融
外汇管理
国土资源
能源
交通
邮电信息
水利
农林牧渔
商业
对外贸易经济合用
物价
四、社会法类
特殊保障
社会保险
劳动用工
书摘插图
一、民法商法类
知识产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二、在第二条中增加三款,作为第二、三、四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五、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六、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八、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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