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民法,
作者: 房绍坤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1字数:版次: 1页数: 63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0104102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是一套基础性的以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本科都材,适用于广大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亦可适用于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自修者。该教材有以下特色:
基础性。立足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实需求,在内容编写上,注重阐释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准确、条理清晰。
实用性。注重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侧重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现在法律问题的能力。
创新性。内容和体例开拓创新,文内设计了形式新颖的各种栏目,拓展学生学习视野,引导学生深入思考。
内容简介
本书是按照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以大民法的学科体系进行设计的。书中采用全新的编写体例,章前设“引读案例”,以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章后设“引读案例解答”,以帮助学生掌握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和思路。同时,章后设置“课堂讨论案例”和“重点思考习题”,以方便学生课堂和课后讨论、思考。在正文阐述中增加了“例题”及其“解析”,以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内容阐述力求简明扼要,尽量用简洁的语言集中阐述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以便使学生对民法知识能够一目了然。另外,该书还紧密结合司法考试,章前设置了“司法考试要点”,以使学生了解司法考试的基本要求。同时,以“例题”和“课堂讨论案例”的形式将历年司法考试真题收入教材中,以便使学生了解司法考试的考点。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作者简介
房绍坤,烟台大学副校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山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全国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民商法国家级教学团队和民法国家级精品课负责人;发表学术论文110余篇,出版《用益物权基本问题研究》等专著20余部,出版《民法》等“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4部、其他教材10余部。
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 物
第七章 民事行为
第八章 代理
第九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
第二编 人身权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第十一章 人格权
第十二章 身份权
第三编 亲属
第十三章 亲属概述
第十四章 婚姻关系
第十五章 家庭关系
第十六章 收养关系
第四编 物权
第十七章 物权总论
第十八章 所有权
第十九章 用益物权
第二十章 担保物权
第二十一章 占有
第五编 债权总论
第二十二章 债权概述
第二十三章 债的履行
第二十四章 债的保全
第二十五章 债的担保
第二十六章 债的转移
第二十七章 债的消灭
第六编 债权分论
第二十八章 合同总论
第二十九章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三十章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第三十一章 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三十二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三十三章 技术合同
第三十四章 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第七编 继承权
第三十五章 继承权概述
第三十六章 法定继承
第三十七章 遗嘱继承
第三十八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九章 遗产的处理
第八编 侵权责任
第四十章 侵权责任概述
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四十二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免责事由
第四十三章 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一)
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二)
第四十五章 共同侵权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
主要参考书目
书摘插图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一语,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的含义。
(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是指从形式上界定的民法,即经过系统编纂,以“民法”命名的民法。形式民法存在于成文法国家,如各国的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也属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是指从内容上界定的民法,即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是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民法。例如,《民法通则》就属于普通民法。
特别民法是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民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园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都属于特别民法的范畴。
(三)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
成文民法又称制定民法,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成文民法是成文法国家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民法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不成文民法是指成文民法之外的民事法律规范,如习惯法、判例法等。不成文民法主要存在于不成文法国家,但在成文法国家,习惯法、判例法也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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