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学
分類: 图书,社会科学,社会学,社会学理论,
作者: 朱启臻 著
出 版 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1字数:版次: 1页数: 408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70731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运用社会学的思维方式对农业的性质、特点、功能等进行了全面审视。并从农业特点出发对农民的特点、农业组织的形式与发展趋势、农业文化的功能与保存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农业问题及其解决途径进行了探讨,特别是对政府的农业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是目前中国第一本农业社会学著作。
“农户分散经营与现代农业矛盾吗?”“为什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能给农民带来普遍收益?”“为什么规模经营不能取代政府的补贴?”“为什么农民不能靠农业科技普遍致富?”“为什么工业要反哺农业?”农业社会学试图解释这一系列问题。在价值取向上,本书主张破除对农业和农村的偏见,发现农业的趣味和乡村的魅力,培养人们对农业的科学认识和对农业、农村的兴趣与感情,激发公众关爱农业的积极性。
作者简介
朱启臻,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社会学系主任,人文与发展学院副院长;兼任北京社会学会理事,中国农村社会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特邀理事,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农村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农村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等职。研究方向:农民、农业与农村的社会学研究,发表论文和调查报告90余篇。主要论著有《中国小城镇研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中国农民技术教育研究》、《中国农民社会心理研究》、《中国农村社区合作的理论与实践》、《社会主义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研究》、《中国农民问题研究报告》、《乡村旅游与新农村建设》、《论新农村的特点与新农村建设》等。
目录
第一章 研究对象及价值
一 问题的提出:社会学对农业问题的探讨
(一)农民增收的探讨
(二)农民组织的探讨
(三)农村土地制度的探讨
(四)农业多功能性的提出
二 农业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一)对农业价值的认识
(二)农业社会学的含义
(三)农业社会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三 农业社会学的研究内容
(一)农业的自然特性及其农业经营方式的研究
(二)农业的外部性与农民利益的思考
(三)农业的公共产品性与政府责任的思考
四 农业社会学的产生与发展
(一)农业社会学的产生
(二)农业社会学的发展
(三)中国学者对农业社会学的思考
五 农业社会学研究的意义
(一)农业社会学研究的理论意义
(二)农业社会学研究的实践意义
第二章 农业社会学的渊源及主要理论问题
一 农村社会学脉络下的农业社会学
二 农业社会学的发展历程及其主要议题
(一)1990年之前:农业社会学的兴起
(二)1990年:农业社会学的标志性进展
(三)21世纪:农业社会学的新议题
三 农业社会学的主要理论问题
(一)关于家庭农场的争沦
(二)关于国家农业政策研究的两种相对立的理论
(三)关于地区不平等的理论流派
(四)关于农业生态学的理论问题
第三章 农业的特性与发展趋势
一 人们对农业认识的发展
(一)农业发展阶段
(二)对农业的认识
(三)对农业性质认识的几个误区
二 农业的本质
(一)自然科学的农业
(二)经济学的农业
(三)社会学的农业
(四)全面地看待农业的功能
三 未来农业的发展趋势
(一)规模化农业
……
第四章 农业科技及其应用
第五章 农业文化
第六章 农业与农民
第七章 农业组织
第八章 农业问题
第九章 农业制度与政策
附录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研究对象及价值
一 问题的提出:社会学对农业问题的探讨
(三)农村土地制度的探讨
关于土地制度的探讨是农业社会学产生的重要基础。1980年代实施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有着还原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产业特征的内在本质规定。1984~2000年,是对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正绩效研究评价集中时期。此时国内外学者对制度的绩效评价是一致的称赞与肯定的,主要从制度产生的结果来看:结束了中国长期农产品短缺历史、用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着世界上22%的人口。理论界认为土地使用权回归于农民,激发了农民生产劳动的积极性,提高了土地生产力水平,体现了制度的效率与公平;家庭承包经营制从根本上否定了人民公社体制及其体制下的劳动监督和激励不足问题,使即将陷入崩溃的农村经济摆脱了困境,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该制度适合农业生产特点,有利于农民因时因地制宜进行生产,激活了农村沉睡多年的生产力,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成本,解决了集体统一经营时期劳动过程中的“搭便车”和监督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的高速增长,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等等。
1993年国家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写入宪法。同年,党中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至少30年。延长土地承包期的目的一方面是使原先模糊的产权主体明确化,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以促使农民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实现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对耕地的保护,防止耕地的流失。但是延长土地承包期本身又引发人们对公平与效率、变与不变等内在矛盾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