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刑事诉讼法学卷(修订版)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考试,司法考试,
作者: 成锋 编著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8页数: 286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1061930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紧扣司法考试大纲,浓缩司法考试内容,精解司法考试重点,剖析司法考试难点,解惑司法考试疑点,全由司考名家编著,集权威性,针对性,分析性于一体,一书在手,忧虑全无。
内容简介
为了落实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更为了帮助考生准确地把握司法考试中的重点,难点、疑点,直面考试并顺利通过考试,我们邀请了有丰富司考经验的教授们,编写《2003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丛书共分8卷,分别是宪法学法理学与法制史学卷、刑法学卷、民法学卷、刑事诉讼法学卷、民事诉讼法学卷、商法学与经济法学卷、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卷、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卷。
本套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权威性:其表现在丛书各卷浓缩教材。各卷丛书的撰写人均为资深教授,如刑法的阮齐林教授、宪法的焦洪昌教授等。
2.新颖性:本套丛书列出重点、难点、疑点,并通过立体解析的方式予以解答,使考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准确性: 在对重点、难点、疑点的分析中,不仅语言简洁,而且分析到位,已达到解惑之目的。
目录
第一章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
第二章刑事诉讼参与人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
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
第四章管辖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
第五章回避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
第七章证据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
第八章强制措施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
第十章期间、送达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
第十一章立案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
第十二章侦查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
第十三章起诉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
第十四章第一审程序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
第十六章死刑复核程序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
第十八章执行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
2004-2008年司法考试刑诉部分
试题解析
客观题部分
主观题部分
书摘插图
第一章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内容总览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我国的人民法院有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这个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上下级的关系是审级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判程序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但无权就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向下级人民法院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指示和命令。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庭组成形式,我国刑事诉讼中共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形式。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时审判工作进行集体领导的组织,但它不是具体的审判组织。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主要是行使提起公诉的职权和法律监督职权,其法律监督职能表现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四个方面。我国的人民检察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在组织系’统上它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形成了一个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首的、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内的统一的检察机关体系。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内部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布有约束力的指示和命令。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属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工作。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主要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即进行刑事案件的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一、人民法院
重点透视
1.人民法院的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负责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在理解这一性质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人民法院对审判权的独占性,即人民法院是我国行使审判权的唯一主体。就刑事案件而言,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对案件的实体决定权,也就是说定罪量刑问题,只能由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的判决确定,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考生在理解这一问题时,还需要注意掌握以下几个知识点:(1)基层人民法院下设的派出法庭不是一级审判机关,而是基层法院的派出工作机构,它所作的判决就是基层法院的判决,因此对该判决不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不是向基层人民法院上诉。(2)军事法院的最高级别是高级军事法院,对该法院判决的上诉审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铁路运输法院的最高级别是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法院判决的上诉审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3)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上下级的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业务监督关系。即上级人民法院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而不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指示和命令。
3.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专司审判权,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1)有权对所有刑事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或者裁定;(2)有权对依法可以调解的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3)有权主持和指挥法庭审判活动;(4)有权对刑事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有权决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5)有权为调查核实证据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6)有权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7)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
在理解人民法院的上述职权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这里只是对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进行了七个方面的总体性概括,具体理解每一方面的权利时,必须结合后面的有关章节来学习,例如,第三项权利是有权主持和指挥法庭审判活动,理解这一权利时,就必须结合第一审程序中的相关内容来理解,才能准确掌握人民法院这项权利的具体内容。(2)人民法院的上述权利都必须依法进行,具体应当依照哪些法定程序进行,要参看后面的有关章节。(3)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上述权利同时又包含职责的因素,因此这些权利应当行使,而不能放弃。(4)上述第五项权利限定了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前提条件(为调查核实证据)和方式(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4.审判组织
独任制。《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理解这一规定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三级人民法院不适用;(2)独任审判必须由职业法官进行,人民陪审员不能进行独任审判;(3)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其他审判程序并不适用,因此如果基层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时,不能进行独任审判;(4)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因此,即使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也不是一律进行独任审判。
合议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有以下几种:(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入组成合议庭进行。
在理解合议制时,除了掌握上述规定以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合议庭依法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组成;(2)合议庭要确定审判长,如果院长或者刑事审判庭庭长参加合议庭就是当然的审判长,如果他们不参加合议庭,则由他们指定一名审判员(不能是陪审员)作审判长;(3)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单数,以利于表决;(4)只有审判第一审案件,才可以(而不是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5)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时,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6)合议庭评议案件如果出现分歧,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判决,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并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理解审判委员会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审判委员会不是具体的审判组织,因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的案件,仍然必须以合议庭成员的名义而不能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发布判决书或者裁定书。(2)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限于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具体是指:①拟判处死刑的;②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④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⑤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判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3)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法庭开庭以后进行,而不应当先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后开庭审理案件。(4)并不是所有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都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只有当合议庭难以做出决定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5.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2004年8月25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该决定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内容有:
(1)陪审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①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②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2)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年满23周岁;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④身体健康。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③被开除公职的。
(3)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任命、任期、比例和抽选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各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学习此问题时,考生除了掌握上述内容以外,还应当注意两个问题:(1)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没有高级、中级和基层的提法,而是直接以行政区划来指称相应的人民检察院。(2)人民检察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因此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批示和命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3.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有以下职权:(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2)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3)有权对公安机关等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4)对于所有的公诉案件,有权审查起诉并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5)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6)有权对各种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
三、公安机关
1.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考生在学习这一问题时应当掌握:从整体上来说,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参与刑事诉讼的只是侦查和预审这两个具体业务部门。因此,只有这两个部门的行为才属于刑事诉讼,其他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
2.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如下:
国务院设公安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局)。
地区设公安处,省(自治区)辖市设公安局。
县、自治县、县级市设公安局、市辖区设公安分局;城市街道和县属区、乡、镇设公安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
考生在学习这一问题时,除了掌握上述内容以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公安机关之间上下级的关系也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2)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特派员是县、自治县、县级市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的派出工作机构,而不是一级公安机关;(3)国家在铁路、民航等系统设立了公安局、处,这些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4)在大型企、事业单位设立公安保卫部门,但这些部门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独立的侦查权,只能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一些侦查工作,因此这些部门无权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权进行专门的侦查工作(例如搜查、鉴定等);(5)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外,法律还特别规定了一些机关对特定刑事案件负责侦查,具体内容请参看管辖一章中的立案管辖部分。
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以下职权:(1)对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有权决定立案和侦查;(2)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撤销案件;(3)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等侦查措施;(4)对于其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5)对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或者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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