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法主体资格的分化与扩张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理学,
作者: 崔拴林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2-1字数:版次: 1页数: 388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2475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书以私法主体资格的类型化为研究对象,在提出一个简要的理论模式(主体资格范畴的三要素)的基础上,运用逻辑分析、价值考量和历史分析相结的方法,界定了主体资格范畴的内涵、外延及其他相关范畴的联系与区别,分析了主体资格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取向,重点探讨了近代德国私法确立几种主要的主体资格制度的思想依据以及近现代私法中主体资格的扩张现象(尤其是死者和动物可否具有主体资格的问题)。
内容简介
首先,本书第一章以私法主体资格范畴上的既有学说为基础,界定该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分析该范畴与主体、自然人资格、法人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等范畴的联系与区别,并分析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范畴与“人格权”范畴以及后者中的“人格”范畴的关系;同时,探讨主体资格制度的功能,解释本书的主题——私法主体资格的“分化”与“扩张”。
其次,本书第二章将介绍罗马私法上的主体资格制度,以作为分析近代大陆法私法主体资格制度的前提。
再次,本书第三章将分析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近代德意志法系创设自然人资格、法人(尤其是财团法人)资格以及三种民事能力的理论依据,探讨自然人、法人主体是否具有共同的质的规定性,说明近现代大陆法私法中确定主体资格制度之适用范围的根本依据。同时,分析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近现代大陆法私法中私法主体资格制度的价值取向。
然后,本书第四章将以第一章和第三章揭示的主体资格制度的价值取向为基础,分析现代民法中的哪些制度是旨在实现相应价值取向的主体资格制度的体现。
最后,本书第五章将探讨死者、动物和物种是否可以享有私法主体资格的问题。
作者简介
崔拴林,男,山西兴县人。山西财经大学(原山西财经学院)法学学士、硕士;厦门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在《法学》、《法律科学》《罗马法与现代民法》、《金陵法律评论》、《河北法学》等法学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若干。
目录
导论
一、本书的研究动机
二、本书的研究范围
三、本书的结构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本书的基本研究方法
第一章破题:对相关范畴及本书主题的分析
第一节“私法主体资格”范畴的内涵
一、“法律主体资格”范畴的内涵
二、关于“私法主体资格”范畴之内涵的既有学说
三、本书对主体资格范畴之内涵的界定
四、主体资格范畴所体现的法学思维
五、“主体资格”范畴与其他相关范畴之辨析
第二节主体资格的类别
一、关于主体资格之类别的既有学说
二、主体资格不限于权利能力:兼评主体资格范畴
上的“权利能力说”
三、主体资格的若干类别
第三节主体资格制度的功能
一、在私法制度的社会功能之层面上的分析
二、在近现代大陆法私法制度的立法和适用之层面上的分析
三、探讨主体资格制度之功能的方法论意义
第四节对主体资格的“分化”与“扩张”的分析
一、对主体资格“分化”、“扩张”范畴的逻辑分析
二、主体资格的“分化”、“扩张”在近现代大陆法私法史上的意义
三、主体资格的“分化”、“扩张”的价值取向
四、主体资格的“分化”、“扩张”的现实基础
第二章罗马法中的主体资格制度
第一节罗马法中的自然人资格制度
一、概述
二、罗马法上的人格和身份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罗马法上的人格和身份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取向
第二节罗马私法中的法人资格制度
一、概述
二、城市法人之主体资格的确立
三、私人社团法人资格的确立
四、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确立
第三章近代大陆法上私法主体资格豹分化——以德国民法为主要分析对象
第一节近代大陆法上自然人资格的确立依据
一、生物人普遍享有自然人资格的思想基础:思想史上的宏观考察
二、《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确立自然人资格的主要思想依据:自由意志理论
三、小结
第二节德意志法系中法人资格的确立依据
一、德国民法确立社团法人之主体资格的思想依据:法人实体说
二、德国民法上确立财团法人之主体资格的思想依据:自由意志理论的解释
三、结论
第四章近现代私法中主体资格的扩张——以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取向为视角
第五章现代私法主体资格之扩张中的争议与思考——以死者和动物的法律地位为分析对象
结论与启示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破题:对相关范畴及本书主题的分析
第三节主体资格制度的功能
以上对主体资格范畴的分析基于其作为法学范畴的特质,主要是法理逻辑层面上的分析。主体资格范畴同时又指私法主体资格制度,所以,本节就从其功能的角度来分析主体资格制度,这也是从价值关联的角度对主体资格范畴的另一种理解。
一、在私法制度的社会功能之层面上的分析
总的来说,主体资格制度具有组织一个市民社会并规范社会生活资源的分配这两个方面的功能。兹分述之。
首先,由于市民社会是一个众多个人所形成的社会,其组织就包括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对人进行分类,通过本国人与外国人这两种主体类型把“我们”(属于本市民社会)与“他们”(属于其他市民社会)分开,赋予全部的“我们”和一定的“他们”以相应的主体资格,这体现了主体法的对外方面,因为人类不是一个共同体,而是诸多共同体的总和,中国只是其中的一个,内外应有所别。第二个环节是运用不同的主体资格类型在某个共同体内把人分为不同的类别作为法律适用的基准,分别给予具有不同主体资格的人以不同的待遇。比如,或赋予完全的行为能力,或限制其这方面的能力。通过以上作出的对人的分类,立法者力图做到“老有所养、幼有所育、壮有所用”。因此,主体资格制度是组织一个市民社会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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