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版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全国一级建造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含光盘)
分類: 图书,建筑,建筑类考试用书,注册建造师,
作者: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
出 版 社: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1字数:版次: 2页数: 429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11209013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如果没有健全、完备的法制体系对市场经济主体及其他行为加以行之有效的规范,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工程建设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注册建造师是工程建设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者之一,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来,要求注册建造师学法、懂法、守法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这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
本书对考试大纲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还选编了各专业科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为方便读者,相关法律的全文及有关案例附在光盘中。本书不仅可以作为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参考书,也可以作为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实用手册。
目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部门规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建筑业企业资源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尝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际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译本)
书摘插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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