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温暖动物(一般著作)
分類: 图书,法律,经济法,自然资源和环境法,
作者: 孙江等编著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1字数:版次: 1页数: 349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3376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中国动物保护法学者首次对中国动物福利法(范式)所做的设计稿;中国大多数研究动物保护法学的专家、学者的论文也集粹于此!
目录
写在春天来临的日子(代序)
第一模块规范意义上的中国动物福利法(范式)设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 宠物动物福利
第二节 试验动物福利
第三节 农场动物福利
第四节 工作动物福利
第五节 娱乐动物福利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模块动物保护法的理论研究
论动物保护法的指导思想/蔡守秋吴贤静
我们应当怎样关怀动物?/祖述宪
动物福利视角下的动物防疫立法/张式军曹甜
试论我国动物福利法制度的构建/孙江
动物福利立法的价值定位/高利红
动物保护研究与项目管理进路的分析/任永安
从“珍稀主义”看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于文轩周冲
宪政生态主义对动物保护法的呼唤/何力
中英动物保护立法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周一平
中国动物福利立法原则若干思考/王延伟徐国玲
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完善之浅析/黄政
正确认识我国动物福利法所处的历史阶段/梁知博
动物福利探源及我国动物福利立法必要性浅析/董景山王雪
我国动物福利的哲学依据/李晶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动物保护思想/权琳
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正与完善/陈正平
动物伦理与立法:几种误读/郭鹏
论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律保护/穆阳
试论动物福利法法律关系——兼谈动物福利之界限/许鸣
对我国动物福利立法几个关键性问题的思考/刘淑宝
试论西方国家动物福利法制度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孙江
关于动物福利立法的伦理学思考/李洁 周一平
我国动物福利法律问题研究/雷阳
动物福利:人类与动物关系论争的新界标/王春霞
试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制度构建/陈茜
论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董惠惠
我国动物保护现状探析——动物福利的立法思考/高孟春
我国动物福利现状分析/贺思彤
试论我国动物保护(福利)立法的制度构建/侯晓娜
动物福利:一道新的贸易壁垒/黄婧
动物法律保护研究/李冰郭辉
如何正确看待动物福利及其立法/李亮
论我国动物福利法制度构建/李杨柳
动物福利法法律关系/李媛媛
关于动物福利立法的几点思考/刘大鹏
动物福利立法现实意义研究/刘蓉
浅谈我国动物福利立法/刘洋
浅析动物福利法的理论基础/孟宪利
浅析动物福利立法的历史进程/缪吉兵
动物福利保护法立法必要性的几点思考/邵涛
试论动物福利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王慧娟
我国动物福利法制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王力
动物福利立法在我国值得期待/王艳丽
对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思考/王辰
我国动物保护中的问题及完善措施/王媛娥
动物福利立法与和谐社会构建之关系/张蕾
中国动物福利法治展望/朱兴东
动物福利立法的困境与出路/邹爱勇
给动物一个活法/张燕
中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稿)研究项目启动暨动物保护法
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何力邹爱勇
中国《动物保护法》起草说明/常纪文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改善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生存状况,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提高人类生活质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立法说明】本条是关于动物福利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就动物福利法的立法目的而言,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就是:动物福利法究竟是为了动物本身的自我价值实现,还是通过尊重和保障动物的福利来最终改善和提高人类的生活福利和生存质量。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既关系到动物福利法具体条文的设计,也关系到动物福利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得到社会民众的支持,能否产生社会效益的问题,因此非常重要。从目前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来看,关于动物福利法的立法目的有两种不的观点:一种是为了动物本身,即保护动物及其生存环境。通俗地说,只要你对动物好就行了,至于为什么对它好,有可能是因为好奇,有可能是为排遣孤独与寂寞,有可能是为了生命的健康等等,可能每一个人都有不同于他人的理由,但这不应该是立法者所要考虑的事情。持这种观点的人绝大多数认为动物具有诉讼法上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动物福利法的立法目的应该是通过提高和改善动物福利的方式来改善和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中国绝大部分的动物福利法理论研究者都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讲,确实是没有必要在条文中写进“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的字样,因为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要达到“改善动物生存环境,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这一目标,但是法律制定出来是要在社会中实施的,要产生立法者所期望的社会效果,并非仅仅是法律的出台这么简单。在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民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如果不说明制定《动物福利法》对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有什么帮助,仅仅是为了保护动物本身的话,恐怕很难获得社会民众的支持,很难激发民众遵守该法的积极性,因此,还是有必要在立法目的中写进“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的内容。其次,关于我国《动物福利法》的立法依据。《宪法》是我国所有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这两条规定可以视为我国《动物福利法》的立法依据。动物从宏观上看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理所当然包括保护动物资源、尊重和保障动物福利。换句话说,保障和改善动物福利也是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内容之一。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动物福利是指为人类所管领之脊椎动物的福利,具体包括宠物动物、农场动物、试验动物、娱乐动物和工作动物的福利。
本法所称“宠物动物”是指陪伴人类的已经被驯化或特殊处理的生物,包括宠物狗、宠物猫等。
本法所称“农场动物”是指身体或者其产出能够满足人类肉用、乳用、蛋用、皮毛用等社会生活需要的动物,一般包括家养的猪、羊等。
本法所称“试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一般包括老鼠、兔子等。
本法所称“娱乐动物”是指用于体育、娱乐、展览的动物,一般包括用于表演的猴、赛马用的马匹动物等。
本法所称“工作动物”是指通过体力为人类提供服务的家畜,一般包括耕牛、驴、骡、骆驼等。
【立法说明】本条是关于我国《动物福利法》适用对象的规定,即本法调整的是哪些动物的福利,由于我国目前不可能给所有的动物以福利,因此这样的规定是必要的。究竟应把哪些动物纳入《动物福利法》的调整范围,首先取决于各国法律对动物的界定;其次,在此基础上对法律意义范畴内的哪些动物给予福利。考察国内外关于动物的立法,不同的法律针对其不同的调整对象,对“动物”的定义和范围的规范亦有差异。其中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动物法律法规,对其具体适用的动物往往有比较详细具体的罗列,如1981年英国的《动物园执照颁发法》中,对动物的定义为:“属于兽纲MAMMALIA、两栖纲AMPHIBIA、鸟纲AVES、爬行纲REP—TIUA,鱼纲PISCES和昆虫纲INSECTA以及其他的并非植物和真菌的多细胞有机体……”,《智利民法典》第608条规定:“天然自由并独立于人类而生存的动物为野生或未驯化的动物,如野兽和鱼;通常依赖人类生存的动物为家养动物,如鸡、绵羊;其天性为野生但已习惯于被养殖之生活,并已识别人类之特定控制方式的动物,为驯化动物。驯化动物如保持受人类保护或照料的习惯,适用关于家养动物的规定,失去这一习惯时,重新归于野生动物。”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动物法,一般不对动物做出具体定义。例如,瑞士《联邦动物保护法》只是简单说明该法适用于脊椎动物。新加坡《畜鸟法》在“防止虐待动物”一章里,认定“动物”应该“包含任何野生或经驯养之兽、鸟、鱼、爬行动物或昆虫等”;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中的“动物”为“任何哺乳动物、鸟雀、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不论属野生或驯养者”;而我国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中的“动物”是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实验动物、科学应用、宠物及其他动物”,其中经济动物指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它经济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实验动物指为科学应用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科学应用动物指为教学训练、科学试验、制造生物制剂、试验商品、药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应用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宠物动物是指犬、猫及其它为供玩赏、做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还有一些国家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分别对特别适用的动物予以定义,如瑞典在其《动物福利法》中规定,此法的适用对象是驯化动物和被囚禁的动物或用于某种特殊用途的动物,在《饲养动物类保护一般规定(98/58/EC)》中规定,包括鱼类、两栖类和爬虫类,不包括野生动物、体育和马戏用动物、实验用动物和元脊椎动物。由此可见,由于各国的文化、种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等存在差异,“动物”一词的内涵和外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就不能强求给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动物”的定义。但大多数国家的动物保护法皆重在保护与人类社会关联密切的动物种类,如驯养动物等,因为这些动物不仅数量庞大,而且其生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依赖于人类的态度和行为,也最容易受到伤害。现实中,有些动物就是为被食用而生,有的是用来被奴役和取其皮毛的,甚至有些动物就是为了各类实验而被培育。这就容易造成误解,让人们以为可以任意使用、屠宰或关押动物。动物保护法律制度恰恰首先是要求人们对动物取之有道,满足其康乐之需求,禁止虐待动物。我国的《动物福利法》究竟应调整哪些动物的福利?学者的意见亦有分歧。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动物福利法》的调整范围应该是脊椎动物,非脊椎动物可以参照脊椎动物福利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动物福利法》可以借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把动物福利法所调整的对象仅限于与人类社会关系密切的动物种类,主要是脊椎动物,对于非脊椎动物,《动物福利法》确实认为有调整必要的,可以参照脊椎动物福利的规定或者以列举的方式对其另外做出补充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民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都相对较低,把所有的动物都纳入《动物福利法》的调整范围,既没有这个经济能力来保障动物福利的实现,又会提高守法成本,故将保护范围限定在脊椎动物范围之内较为合适。《动物福利法》所调整的这些脊椎动物按照一定的标准,又可以把它们分为宠物动物、农场动物、试验动物、娱乐动物和工作动物。其中,“宠物动物”是指陪伴人类的已经被驯化或特殊处理的生物,包括宠物狗、宠物猫、宠物兔、宠物猪、宠物鸟等;“农场动物”是指身体或者其产出能够满足人们肉用、乳用、蛋用、皮毛用等社会生活需要的动物,一般包括家养的猪、马、牛,羊、鸡、鸭、鹅、鸽、兔、鱼等;“娱乐动物”是指用于体育、娱乐、展览的动物,一般包括用于表演的动物、赛马用的马匹、动物园的动物等;“工作动物”是指通过体力为人类提供服务的家畜,一般包括耕牛、马、驴、骡、骆驼等;“试验动物”是指专门培育以供试验用或者其他科学目的用的动物,一般包括老鼠、兔子、鹌鹑、家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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