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设计师(试行)—国家职业标准

分類: 图书,建筑,建筑设计,园林景观设计,
作者: 本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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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7-3-1字数:版次: 1页数: 24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15504530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景观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
书摘插图
景观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空间想象力和创作力、表达能力、计算能力,色觉和形体知觉正常,肢体灵活。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的培训期限,应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景观设计员不少于320标准学时;助理景观设计师不少于320标准学时;景观设计师不少于240标准学时;高级景观设计师不少于24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景观设计员和助理景观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景观设计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景观设计师和高级景观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景观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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