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12讲

分類: 图书,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作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编
出 版 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字数:版次: 1页数: 285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4567949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明确任务全面贯彻——张小建副部长在《就业促进法》培训班上的讲话 代序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胡锦涛主席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亿万劳动者的一大幸事,也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大喜事,标志着我国解决就业这一民生问题有了法律保障,也标志着就业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下一步的工作,就是围绕《就业促进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切实将法律确定的各项政策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这次部里举办《就业促进法》培训班,是劳动保障部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集中的培训、研讨和交流,帮助大家深刻领会《就业促进法》内容,准确把握法律实质,为法律的全面、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开启了就业工作的新时代
(一)《就业促进法》是民生之法、和谐之法,奠定了就业工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就业,不仅是每一位劳动者生存的经济基础和基本保障,也是其融入社会、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因此,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发展、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因此,促进就业是安国之策。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把做好就业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问题的重要措施,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战略思想法制化,将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具体化。《就业促进法》明确要求,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县级以上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重要职责,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以及考核、监督等作了规定,实现了就业工作重要地位和政府工作责任的法制化,第一次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就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大家务必统一思想,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高度,从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和理解这部法律,来贯彻和实施这部法律,主动将就业工作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模式结合起来,切实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过程变成促进就业持续扩大的过程,把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变成对就业拉动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把城乡二元经济转换的过程变成统筹城乡就业的过程,将就业工作与和谐社会建设推动社会进步结合起来,纳入整体规划,合理安排,整体推进。
(二)《就业促进法》为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的就业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制定实施一系列政策措施,我国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城镇新增就业每年平均近千万人,近2 000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稳中有降,成功地解决了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化进程中的就业再就业问题,有力保持了就业局势的稳定。但是,还必须看到,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劳动力资源最丰富、人口就业压力也最大的国家,我国的就业问题和基本矛盾还远未得到根本解决。“十一五”期间,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态势仍会持续,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明显加大,局部地区供求矛盾尖锐。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仍较高。据专家预测,“十一五”期间,城乡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年均达2 000万人。
二是城镇就业压力仍然较大。全国城镇每年需要安排就业的达2 400万人,按现有经济发展速度拉动就业,年度供求缺口在1 200万左右。同时,城镇有近亿人处于不充分就业或就业不稳定状态。
三是农村富余劳动力量大,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仍有增长。农村富余劳动力还有12亿以上。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农民工连续保持在年均5%以上的增长速度,外出务工主要是初高中毕业后不能继续升学的毕业生。
四是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突出。劳动者自身素质难以适应新就业岗位的需要,到基层、民营企业就业的渠道不通畅,就业难和招工难是结构性矛盾的突出表现。
解决新时期就业再就业问题,需要运用市场的机制和办法,需要建立强有力的长效的就业政策体系,需要完善的制度予以保障,需要完善的服务予以支撑。《就业促进法》明确提出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制定实行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并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加强就业服务,强化就业服务,对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为解决日益复杂和艰巨的就业问题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
(三)《就业促进法》使就业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也对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具体目标、原则和要求。《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使就业进入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一是《就业促进法》将促进就业政策法制化,为我们做好就业工作奠定了政策基础。多年来,在解决就业问题时,我们多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临时性政策措施。虽然这些政策对解决就业问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工作中,从政策协调落实到真正取得实效,需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即使好的政策,到基层也存在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就业促进法》不仅将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法制化,而且建立了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将有力促进各项政策的落实。二是《就业促进法》将促进就业的措施制度化,为我们做好就业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就业促进法》规范了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并用制度固定下来,有利于工作规范化。三是《就业促进法》强调完善就业工作基础建设,明确规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等,将为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更好促进就业发挥巨大作用。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就业促进法》的内涵实质
准确把握《就业促进法》的内容和精髓,是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基础和关键。《就业促进法》虽然只有九章69条,但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涵盖了政府责任、'工作机制、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在指导思想上,法律不仅要求解决好当前就业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注重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不仅明确了建立市场机制促进市场就业的方向,更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在框架结构和内容上,法律强调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促进就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强调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职责,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保护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利。三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对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任务职责都作出明确规定。
为便于大家学习和理解,我们对《就业促进法》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研究和归纳,初步概括为:一个方针、一面旗帜、六大责任、五项制度、十大政策。简称“116510”。
(一)一个方针
一个方针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这一方针首次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并贯穿法律的整个内容。
“劳动者自主择业”,即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即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即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就业服务,实现就业促进。在本法中明确这一方针,主要是强调市场经济条件下,完成就业工作需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需要注重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需要政府承担其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改善就业环境等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
(二)一面旗帜
一面旗帜即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法律第三章专门对此作了规定。
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既是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法律单设“公平就业”一章,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将《劳动法》防止就业歧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为解决当前存在的就业歧视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六大责任
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世界各国政府执政的重要目标,在我国,更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法律对政府在促进就业中承担的重要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即: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1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统筹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这一规定,进一步突出了就业地位,明确了政府责任,过去只体现在中央的决定和国务院的政策文件中的内容,现在通过法律确定下来,实现了就业工作重要地位和政府工作责任的法制化。
2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人力资源市场”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协调各方面意见后确定的表述,是对现有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各类市场的总的概括。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这些规定,为打破市场分割和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指明了方向,也为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实现劳动者有序流动和最佳配置提供了条件。
同时,针对目前存在的黑中介损害劳动者权益等突出问题,明确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以及禁止从事的行为,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这些规定,将有力地保障人力资源市场的秩序,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完善就业服务
法律在“就业服务和管理”一章,对完善就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这些规定,将进一步促进就业服务事业发展,促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发展,为劳动者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就业服务。
4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培训,鼓励和指导企业加强职工职业培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力推动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有效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
5提供就业援助
法律还专设“就业援助”一章,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确保城市中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同时,规定了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主要措施以及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实施就业扶持等内容。这些规定,为进一步解决好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推动就业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6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法律不仅专设“政策支持”一章,确立了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贸易等各方面政策,要求实行统筹城乡、区域和不同就业群体的就业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进行预防、调节和控制;而且在法律全文均体现了通过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并作出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将目前实施的积极就业政策中行之有效的核心措施通过法律确定下来,形成长期有效的机制,为确保履行上述责任、确保促进就业工作平稳推进奠定了基础。
(四)五项制度
具体的工作制度是开展就业工作的有力抓手,并发挥了重要作用。《就业促进法》通过法律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政府责任制度、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职业能力开发制度和失业保险及预防制度。由于大家对这些内容都很熟悉,在这里,我只作简要说明。
1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责任制度,包括目标责任和考核检查制度,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2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包括公洪就业服务体系,困难群体和困难地区的就业援助。
3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制度,包括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职业中介管理规范,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
4职业能力开发制度,包括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城乡各类劳动者培训制度,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培训补贴制度。
5失业保险和预防制度,包括失业预警,失业预防调控,失业保险。
(五)十大政策
政策是促进就业的关键内容,是解决就业难题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履行责任的具体体现。《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并按照促进就业的工作要求规定了政策支持的核心内容,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主要包括十个方面的政策,即: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有利于灵活就业形式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政策、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政策。这些内容是《就业促进法》的一大特色,也是一大亮点,对于保证积极就业政策的长期执行和普惠化,推动就业工作持续平稳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法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通过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拓宽就业渠道。
二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法律规定,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同时规定,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法律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法律规定,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五是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六是实行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七是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当前,要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复转军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群体的就业工作。
八是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九是实行就业援助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
十是实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功能,并要求加强对大规模失业的预防、调节和控制。
三、做好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是新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组织和推动。现在距离《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仅有两个多月的时间,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一)大力抓好法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
学习培训是贯彻实施的基础环节,要想贯彻实施好法律,首先要学习好、领会好、运用好法律。目前,法律条文、法律释义和讲座等都出来了,要组织大家认真学习,可以结合工作实际,采取研讨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好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为了更准确把握法律内容,真正掌握法律精髓,领导同志要带头学,工作人员要认真学,要通过全面系统的学习培训,切实做到熟悉这部法律、精通这部法律,做到全面领会、熟练掌握、灵活运用。
做好对《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引导工作,将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为此,中宣部专门制定了宣传报道方案,我部也印发了宣传提纲,并制定印发了具体的工作安排。各地要按照部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并注意发挥各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要认真落实好我部对宣传这部法律的各项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多种宣传方式,有重点、分阶段地做好法律的宣传引导工作。尤其是按时做好邀请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撰写专题文章、组织做好宣传月各项活动以及一些定期的常规宣传等,使全国的法律宣传工作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进一步强化宣传效果。
(二)抓紧制定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为确保《就业促进法》的全面、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尽早形成以《就业促进法》为主导、以相关配套法规为依托、以相关政策为落点的促进就业工作制度体系。从国家整体来看,主要从制定国务院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及规章等三个层面来制定实施《就业促进法》的配套法规。国务院法规层面,初步考虑制定或修订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公平就业等方面的法规。部门规章层面,我部将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法律明确的一些政策支持条款,抓紧制定或修订一些规章。地方层面,主要是三项工作:一是加快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就业促进条例》)和相关配套措施。总的要求是2008年6月底前,全国各省(区、市)都要制定出台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地方性法规。目前,一些省市已经研究制定本地的条例或实施办法,希望利用好2007年剩下的两个多月时间,积极开展工作,基础比较好的争取2007年年底或2008年年初即出台地方性法规。一些地方考虑到2008年各地面临人大换届工作,先争取由政府下发贯彻实施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待条件成熟后再适时提升为法律,这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要结合实际情况,从利于工作角度,积极推进这项工作。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和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人力资源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就业援助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等配套规定。三是认真做好对本地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这三项工作对法律的贯彻实施至关重要,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
(三)完善与积极就业政策衔接的措施办法
《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实施的积极就业政策要到2008年年底才到期,致使《就业促进法》在实施之初,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做好政策与法律衔接。2007年9月10日,国务院召开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对各成员单位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进行部署,提出具体要求。会上,华建敏同志特别强调,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过程,也是使政策更加深入,效果更好的过程,要确保政策的连续性,要不断扩展覆盖范围力求普惠化,要更加注意实际效果。总之,政策力度和政策范围只许扩大,不许缩小。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抓紧做好现行政策与法律衔接的研究论证,并出台具体办法。要把握好以下四点:一是要确保现行政策,包括地方出台的范围更广的具体实施措施,其政策内容不缩水、不打折扣;二是进一步扩展政策范围,能普惠化的尽量将其普惠化,使其惠及更多劳动者;三是要做好法律实施时间与积极就业政策实施时间的衔接,使政策执行期限长期化,确保政策延续;四是要做好政策与法律工作上的衔接,完善操作办法和措施,不能因此而影响到劳动者享受政策。
(四)加强工作推动
为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部里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彦鹏同志任副组长,部属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培训就业司),具体负责推动《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各项工作。在推动《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提请国务院召开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提出具体要求;二是召开劳动保障系统视频会议,印发《关于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对劳动保障系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进行部署安排,提出明确要求。近期,我部还将做好两项工作:一是提请国务院于2007年11月上旬召开就业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就业促进法》贯彻落实工作。二是在国务院会议之后,召开全国培训就业系统会议,传达国务院会议精神,部署和推动《就业促进法》贯彻落实。目前,各地已按要求成立了相应的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领导小组,并作了部署和安排,希望各地进一步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更好地发挥其他部门在宣传贯彻法律中的作用,对法律的贯彻实施形成良好推动。要将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和部里的部署安排传达到基层,实现上下共同努力。要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好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到位。
每年两节期间,我部均要组织开展再援助行动和春风行动,而2008年这一段时间正好也是配合《就业促进法》实施进行集中宣传的重要阶段。各地要通过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对法律宣传工作形成有力推动。要在做好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工作中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力度,在法律宣传月中有针对性地突出对困难群体的帮助,实现开展专项行动与宣传《就业促进法》的有机结合。
内容简介
《就业促进法12讲》讲述了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胡锦涛主席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亿万劳动者的一大幸事,也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大喜事,标志着我国解决就业这一民生问题有了法律保障,也标志着就业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目录
第一讲就业促进立法宗旨及主要法条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
第二讲《就业促进法》立法背景和几个难点问题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巡视员王岩
第三讲《就业促进法》解读解析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司长于法鸣
第四讲《就业促进法》与就业政策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王亚栋
第五讲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副司长胡德巧
第六讲实行积极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
第七讲公平就业劳动保障部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副所长张峻峰
第八讲统筹城乡就业问题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莫荣
第九讲就业服务、就业管理和就业援助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
第十讲失业保险制度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吴道槐
第十一讲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是发展就业的重要举措劳动保障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书记陈李翔
第十二讲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劳动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完善我国促进就业的法律制度
关于制定《就业促进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国外促进就业立法研究及对我国促进就业立法的启示与思考
书摘插图
第一讲就业促进立法宗旨及主要法条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
一、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法工委的主要工作
(一)公开征求意见
2007年2月,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我们觉得草案的基础比较好,委员长会议决定,《就业促进法(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感觉工作压力很大。虽然估计不会像《劳动合同法》意见那么多,但是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任务也是很重的。就业工作,涉及民生之本,涉及每一个家庭,是千家万户最关心的事。孩子大了,毕了业找不着工作,没有独立生存的基本条件,这就是家庭中的大事,是民生之本。公开征求意见的一个月,我们共收到11020件意见,这些意见70%来自一线普通劳动者,从他们自己亲身的经历中提出了一些非常好的意见,我们看了都非常感动。还有盲人用盲文给我们写信,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制建设高度的参与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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