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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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图书,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作者: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1字数:版次: 1页数: 17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4574152包装: 平装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书摘插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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