酶制剂制造工—国家职业标准
分類: 图书,工业技术,化学工业,其他化学工业,
作者: 本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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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版次: 1页数: 34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15504537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酶制剂制造工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书摘插图
酶制剂制造工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计算能力和形体知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25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高级酶制剂制造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30人以上的标准教室;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应具有电子模拟室或酶制剂企业发酵车间、提取车间的生产设备。
1.8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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