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分類: 图书,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作者: 本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字数:版次: 1页数: 11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4568700包装: 平装目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3)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5)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7)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摘录)(1980年2月20日)(9)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10)
书摘插图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1)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据新华社消息)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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