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设计师(试行)—国家职业标准
分類: 图书,建筑,建筑理论,
作者: 本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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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7-5-1字数:版次: 1页数: 18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15504533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有关专家,制定了《照明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能力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书摘插图
照明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艺术表现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计算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视觉、听觉正常,色觉敏锐。
1.6基本文化程度
大专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院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助理照明设计师不少于300标准学时,照明设计师不少于250标准学时,高级照明设计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助理照明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照明设计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照明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照明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场地应为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应为满足教学需要的计算机房。
1.8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助理照明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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