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2-商法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考试,司法考试,
作者: 王斐民编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1字数:版次: 1页数: 172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9308424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荟集一线辅导名师,融法理、法条、真题三大司考备战元素于一体的教材新革命,突出重难点及高频考点,减轻复习压力,替代高频培训,提升司考备战新境界!
对现有法律学习的最高境界就是使自己成为“立法者”,看破蒙在法律条文上的面纱,真正理解核心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既要知其然,又要知其所以然,这是简化记忆内容,准确运用知识点解题的“金钥匙”。
——王裴民
内容简介
囊括一线辅导名师
本丛书的撰稿人不局限于某一法律院校或司考辅导学校,均为来自司法考试该学科领域的一线知名辅导专家。他们或多年主编司法考试辅导教材,或曾参与司法考试命题和阅卷;既善于发现总结司考命题新动向,又长于知识体系的梳理和重难点的比较分析。
熔法理、法条与真题于一炉
本丛书秉承将法理、法条、真题三大司考备战元素有机结合的思路,将其有机串联,使考生通过“教材一本通”的复习,全面掌握司法考试所要求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并能灵活运用、轻松解题。
最近一年真题水平自测 通过最近一年真题的自测摸底,了解司考对该知识点的考查角度和考查方式,并检视自己的水平与知识盲区,紧跟司考动向,以便有重点地分配复习时间和精力。
基本法理注重知识体系完整性,突出司法考试重难点,大幅提升考生的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降低记忆强度。
相关法条帮助考生在理解知识点韵基础上准确记忆必考法律规定。
历年真题精选精选历年体现知识点命题思路和角度的经典真题,巩固、强化所复习的知识。
主观题解题指南本教材特设专章对商法卷四主观题的复习方法、答题思路与技巧进行详细讲解,并附模拟题,对2009年的考查倾向进行了充分预测。
目录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重点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
重点 公司章程
重点 公司的资本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重点 股东资格的确认
股东权利(无效请求权和撤销权)
股东权利(转让股份的权利和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积极义务(出资比例)
难点 股东的积极义务(出资责任)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节公司债券
第七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第八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九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对比记忆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比较
重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合伙制度概述
对比记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比较
合伙企业和民法上的个人合伙的区别
合伙与公司的比较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四节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五节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六节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难点退伙的效力
第七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八节有限合伙企业
难点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承担
合伙人身份的转变及其责任承担
第九节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重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对比记忆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比较
第五章破产法
重点 破产原因
对比记记 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大程序的主
第六章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难点 票据的法律特征(无因性)
第二节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
难点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票据抗辩与票据的伪造、变造与更改
第四节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七章保险法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
重点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保险合同
重点 保险合同的解除
代位求偿权
第三节保险业法律制度
第八章海商法
附章主观题高分突破指南
书摘插图
第一章 公司法
公司是最基本、最主要的一种企业形态,它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进步的发动机,因此公司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司法考试中,公司法分值占到商法的3/5,主要原因是它每年总是有一道案例题(2008年特殊情况除外)。因此,是绝对的重点,故而应特殊关注。商法的复习一般以法条为主。但是对公司法不仅要复习法条,还要了解二些基本的理论知识。比如2003年出的一道题,问“下列关于公司的分类哪一种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类?”,这就是个纯理论问题,没有法条依据。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本节重难点提示
公司的特征及其例外情况,即公司法人性(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的独立责任)的例外情况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营利性的例外情况是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社团性的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该部分考核过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分类标准——公司信用基础;考核过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承担关系,即现行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须。注意,公司法的很多特殊规定都是以公司的不同类别为基础的,因此需要重视公司的分类。
最近一年真题水平自测
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26,单选)
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
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
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
基本法理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世界各国、各地区在公司立法与理论解释上,对公司概念的规定与理解差异较大。这主要是因为各国立法规定公司组织形式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种类较多,不同类型公司的特征也有较大区别,即使是相同类型的公司在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中也有差异。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公司概念作统一的定义,但在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而言,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从法律上讲,公司主要有三项特征:
1.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法人成立有四个要件,包括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承担责任。
(1)依法成立
什么是依法成立?就是要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是依法设立取得法人资格的标志。公司不象自然人那样,呱呱坠地时就当然地获得法律的认可,无论办不办手续,有没有户口,人家都是一个人,法律必须承认其主体资格。公司的成立要具备法定的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有的还要经过审批,得到法律的认可以后才可以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通常,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但有时其设立还必须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如行业管理法律(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有时公司还可能是依据特别法或行政命令设立。
(2)公司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①公司的名称
第一,必须有名称。如同自然人出生到世间要有自己的名字一样,公司成立也要有自己的名称,这是公司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重要标志之一。公司的名称必须规定在公司的章程之中,必须依法登记。我国法律对公司名称实行强制注册制,登记是取得企业名称的唯一途径。
第二,只能有一个名称,且需要依法取名和依法使用。作为企业的公司,在名称方面须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一般规定。比如,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名称;企业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或商号、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样、企业的组织形式等构成(以“沈阳市紫罗兰服装有限公司”为例);企业法人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等等。此外,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字样(公司法第8条)。
《公司法》作如此规定,至少有如下两点意义:其一是防止滥用。因为公司的社会经济影响比较大,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便于社会公众监督,对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对方是一种法律上的提示。而不具备公司条件的企业随意标明某种公司字样将被视为非法组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二是排他效力。公司名称具有专有性,公司名称一经登记注册,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不得使用与本公司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公司名称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申请人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在此处起一个合法的名称,查看新名称是否已被其他企业使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21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②公司的住所
公司的住所也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它是公司履行合同、接受管辖、参加诉讼等的依据。住所在国际私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国际上对于法人住所的确定有三种模式:第一,管理中心主义。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容易确定,缺点在于法人容易通过将管理中心迁到海外以逃避法律管制。第二,营业中心主义。其优点在于便于控制法人的主要财产收入。缺点在于当法人有多个营业中心时,不容易确定公司住所。第三,由章程确定。我国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这实质上是管理中心主义。因此,我国法律所撸的公司住所就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在登记时也应当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住所。公司有多个办事机构的,以统辖公司全部事务和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变更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须注意,在确定公司的住所时应当以其登记的住所为准,如果公司的登记住所与实际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以其登记住所为住所。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住所,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其一,确定了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等行政管辖;其二,确定了债务清偿等民事行为的履行地;其三,为诉讼等司法管辖标准提供了依据。
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等,具体在公司的能力和两类公司的组织机构中展开叙述。
(3)独立财产,即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在外人来看就是一个有独立资格的法律拟制的人,跟股东是两码事儿,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实现了彻底分离,这是公司的最大魅力,也是公司法的核心法则。因为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分离后,投资人对风险具有了可预见性,知道自己最多会承担多少风险,这个风险有了底线,人们就有了安全感,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投资,因为大不了就是投出去的这部分全部亏光,自己的其他财产还是安全的。同时,公司的交易相对人也对自己的交易风险有了预见,公司独立财产是自己债权的保障,是债权的责任财产。因此,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法第3条第1款)。
(4)独立的责任
享有独立责任是法人这个概念的核心。区别法人和非法人就是看它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普通合伙企业,也是依法成立,财产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也有名称,机构,但是有一条,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的财产独立性是有限制的,组织的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分不清是组织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对外的债务,也是合伙人个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跟公司大不相同。
我国公司法上的独立责任有两个表现:一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3条第1款),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第2款)。如果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那投资人会十分谨慎,不利于激发投资积极性。但是凡事有利必有弊,有限责任也给一些不法奸商提供了逃债、欺诈的机会。有人会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大肆举债,从银行贷款,或者进行赤裸裸地诈骗活动,然后金蝉脱壳,自己把钱花了,却以公司独立为名,不承担相当责任,这极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二是,公司法2005年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吸收了英美法刺破公司面纱的理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公司独立法人原则的例外(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实质就是否认了公司责任的有限性,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将公司的独立性忽略掉,就象对待普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那样,让出资人和企业一起承担责任,财产不再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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