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

分類: 图书,经济,财政税收,
作者: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编
出 版 社: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1字数:版次: 1页数: 24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6420465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是上海财经大学“211”三期建设规划资助的研究项目。该项目拟对我国财政透明度进行连续多年的调查评估。作为该研究项目的首个评估报告,我们将中国财政信息公开状况聚焦在中国省级财政信息的透明度之上。项目组在上百名学生的共同参与下,经过近半年的努力,对全国31个省级政府财政的透明度状况进行了调查、分析、评分和排序,最后形成了这份评估报告。
目录
序言
0 总报告
0.1 项目宗旨
0.2 项目设计与组织过程
0.3 评估结果及简要评述
0.4 基本建议
1 政府信息公开与财政透明度问题
1.1 政府信息公开的逻辑依据
1.2 政府信息公开的世界潮流
1.3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和制度演进
1.4 提高财政透明度是当务之急
2 财政透明度的衡量与评价
2.1 财政透明度的考量
2.2 财政透明度评估借鉴
2.3 项目的特定考察视角
2.4 项目信息调查的框架
2.5 项目的调研过程
2.6 项目评分标准及其说明
3 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状况分析
3.1 我国各省政府态度与责任心评估
3.2 我国各省一般政府基金透明度分析
3.3 我国各省社会保障基金透明度分析
3.4 我国各省国有企业基金透明度分析
4 项目研究结果的启示与建议
4.1 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2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相关条例
4.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附件
附件一 财政信息调查提纲
附件二 给各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财政厅的信函
附件三 给各省政府部门的信息确认函
附件四 美国纽约州政府财政透明度调查报告
附件五 日本地方政府财政透明度调查报告
附件六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透明度调查报告
附件七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透明度调查报告
附件八 国际预算合作组织《预算公开性指数2008》主要调查结果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1 政府信息公开与财政透明度问题
所谓政府信息公开,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和由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授权和委托的公共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和经济管理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财政等有关的公共信息,包括政府的结构与职能、财政政策的取向、公共部门的账目以及财政计划等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做到信息公开、透明,保证公民对于政府信息的知情权,这既是政府的义务,同时也是公民所需要拥有的基本政治权利。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建设,打造“阳光政府”,对促进公民有效地参与政治、加强对于政府的监督、提升政府公共治理的效率和水平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是政治现代化的基本前提和保证。不断推进政府的信息公开建设的进程,已成为世界性的、不可遏制的历史潮流。
在世纪之交,如何顺应历史的潮流,促进我们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加快我们国家政治现代化的进程,不断提升政府公共治理的效率和水平,这是时代赋予学术研究者的一项极具价值但又富有挑战性的课题。本项目以2006年财政预算信息透明度情况为研究对象,在对我31个省、直辖市(暂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财政透明度情况做出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排名,拟以财政透明度建设作为突破口,来加速整个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为加速我们国家的政治现代化进程、提升政府公共治理的水平服务。
1.1政府信息公开的逻辑依据
在就政府财政透明度情况做出具体分析之前,我们首先简单来看一看政府信息公开的逻辑依据是什么,即我们为什么要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政府的理由,从理论上讲,它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政府信息公开,保证公民对于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政治民主化的基本前提;其三,政府信息公开,是激励和约束政府的必要手段;其四,政府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政府,是提升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的有效方式。
1.1.1 保证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政治学理论中,我们知道,根据洛克、霍布斯、卢梭等社会契约论者的观点,政府是人们为了解决自然状态下个体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契约,社会的价值基础是个人,而不是国家或者其他超个人的单位组织。而在经济学的理论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从委托一代理的角度来定义的:公民是委托人,政府是代理人,公民委托政府来履行社会管理的基本职能。既然个人是社会的价值基础,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那么,在权力的行使上,政府只有在征得公民的同意时才能课税和使用税款,以及从事其他公共财政活动。同时,既然公民作为国家财政资金的终极提供者,是政府的委托人,自然有权利去了解政治过程的实际运行。比如说有权全面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自己的钱是如何被政府花掉的。相应地,政府有义务向公民主动公开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对于政府,这是其在民主社会中所必需履行的义务;而对于公众,则是他们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实际上,也正是因为这一点,许多国家均在它们的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对于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比如说泰国,其1997年《宪法》第58条规定:“一个人应当有获得国家机构的公共信息的权利。对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组织而言,除非这样的信息公开会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其他人利益,都应遵从本法的规定。”在菲律宾,其1987年《宪法》第3条第7款规定:“应承认人民对公共事务的信息获得权,除非法律有规定加以限制。与政府法令、事务或决定以及作为政策发展基础的政府研究资料有关的官方记录、文件和信息,都应该使公民可以得到。”至于保加利亚,其《宪法》第41条第2款同样明确规定:“公众可以基于正当的利益从官方机构和团体获得不属于国家或官方机密的信息。”在日本,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两个判例中认为,知情权应当受到《宪法》第21条中表达自由规定的保障。至于韩国,其宪法法院l989年和l991年分别在两个宪法判例中认为,知情权来源于韩国宪法第21条规定的表达自由。同样,在印度,最高法院在1982年的判例中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印度《宪法》第19条言论和表达自由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①。美国的情况更加有代表性:l966年的《信息自由法》正式确认了公民知情权,其后,美国连续出台了1972年《联邦咨询委员会法》、l974年《隐私法》和1976年《阳光下的政府法》,它们配合美国《宪法》第l条修正案、第4条修正案和第l4条修正案,形成较为完整的、政务公开的法律保障体系②。
1.1.2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政治民主化的前提条件
加速政治体制改革的现代化进程,是现代国家政治发展的基本价值趋向和目标。从历史时序的角度看,现代政治的发展是从“传统的”(即封建主义官僚政治)和(或)“过渡的”(介于传统的和现代的之间)政治实践转型而来的。就政治现代化的制度转型而言,根据比较流行的观点,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决策的民主化,即促进更广泛的政治参与制度的建立,为国家提供群众支持的政治民主化过程。可以这么说,就政治现代化所要求的民主决策而言,做到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政府”,是其逻辑起点:没有政府信息的公开,就不可能有决策的民主化以及进一步的政治现代化。
就决策民主化而言,毋庸置疑,其首要方面在于:在政治权力安排方面去革除封建的独裁与暴政,在于将公众吸纳到政治的决策过程中来。但作为民主权力有效行使前提基础,公众首先需要了解政府运作的基本信息,这样才有可能发表自己的见解,做出自己的决策。在这一方面,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注意,胡锦涛总书记在这里对于民主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这四项权力的强调之中,知情权是位于首位的,这也就意味着知情权是其他三项民主权力的前提。确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都只能是虚设的权利,正如一个没有知觉的人不能行使任何权利一样,在缺乏信息的情况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可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在这一方面,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的观点同样值得我们关注,他曾指出:“言论自由既是目的,又是手段,言论自由不仅是不可剥夺的公众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力的手段。通过言论自由可以对政府进行必要的控制:新闻自由不仅可以尽可能地减少政府权力的滥用,还可以促使政府更好地满足公众的基本诉求。”但同时他还指出:“在民主社会里,知情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公众应当知晓政府在做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做。”②知情权之所以是基本权利,因为他是保证言论自由权利有效行使的前提性因素。既然知情权是民主决策权和自由言论权的基础,那么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政治现代化的基本前提,缺乏政府信息公开,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政治现代化!
1.1.3政府信息公开是约束和激励政府的必要手段
就政治现代化而言,它不仅是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同时还要求社会管理的法制化。所谓法制化,就是摆脱传统社会宗法关系的束缚,依法来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使人从盲目地服从族权、皇权走向理智地服从法律。就法制化管理而言,尽管单一的公民个人可能会对其形成挑战,但从已有的实践来看,对于法制化管理最大的威胁往往来自于政府:作为权力不断扩张的利维坦,政府机构时时存在破坏法治的潜在动力。那么,如何才能使得政府避免成为不受限制的利维坦怪物呢?早在抗战时期,毛泽东同志在回答民主人士对执政兴衰周期的忧虑时就说过:“我们已经找到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解,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