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消费之讼:中国内地案例重述与释解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宋小卫著
出 版 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1字数:版次: 1页数: 319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047678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擢选了近十年来我国媒介消费纠纷之民事与行政讼案,述始末,释法理,评是非,每案之后皆附有法院裁判文书,较好地兼顾了学理探究和文献记录的两极价值。作者在解析案例之法理的同时,亦择要考察、梳理和阐述了国内的媒介消费纠纷之“事理”,这使《媒介消费之讼中国内地案例重述与释解》的阐释有其自身的特点而不完全类同于法律专业的案例读物。
作者简介
宋小卫,1958年生,祖籍江苏,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工作,研究员,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学与传播学系教授。
目录
题解并致读者
周尚万诉市场时报社
报纸实际版数少于其标示数量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情记述
以报纸的“有形物”瑕疵和内容不当为诉因的三类民事讼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报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本案被告错误标示报纸版数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媒介消费的小额诉讼之得失
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武民终字第1507号
陈洪东诉广西日报社报刊发行中心
报纸春节休刊引出的违约之诉案情记述
新闻出版局的行政备案并不能获得民事责任的豁免
报纸休刊的行业惯例之证明力
本案的得失与节假日的报业经营之道
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新民二初字第513号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南市民二终字第22号
宋惠明、王心一等诉唱得市广播电视局
一例少见的媒介消费纠纷代表人诉讼
案情记述
代表人诉讼之法理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睡眠条款”
人大代表的“聚讼”能力
附: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97]武民初字第1888号
李书明诉新乡有点电视台
有线电视讼事的媒体赋权、媒介消费诉讼的演进历程及初装费之是非
案情记述
收视权之表述
我国媒介消费诉讼的演进历程
初装费讼争之是非
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郊民初字第520号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新民终字第710号
丘建东诉龙岩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
广播电视网络中心缴费通知的溯及力、起诉策略和虽败犹荣之诉
案情记述
法规文件的溯及力
原告可以选择的另一种诉讼策略
虽败犹荣之讼
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龙新民初字第341号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岩民终字第301号
刘宏志诉覻陵市广达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缔约责任与合同义务
案情记述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强制缔约义务
缺乏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如何确认有线电视收视服务的合同关系
违约的非财产性精神损害赔偿
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醴民初字第1219号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株民终字第423号
周泽波诉开封县广播电视局
杨士虞诉新偟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
廖良兴诉南平市廷平区广播电视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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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插图
周尚万诉市场时报社
导读:报纸的实际版数少于其标示的数量是否构成“欺诈”
纠纷:武汉市居民周尚万在报摊上买了一份《市场时报》,该报右上角标有“48版,仅售1元”的醒目字样,周某阅后发现当期报纸实际仅有44版,与标称相差4个版,他认为该报“虚标”版数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报社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审级:二审
裁判: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洪民初字第563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武民终字第1507号
原告:周尚万
被告:市场时报社
1999年5月20日,武汉市居民周尚万在该市洪山区流动报贩处购得一份《市场时报》(第1016期),该报售价1元,其封面上有“48版”的文字标示。周尚万阅读后发现,该报实际只有44个版面,与其封面上标称的48版相差4个版。周尚万认为,《市场时报》多标版数的行为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于1999年7月12日诉至法院,要求市场时报社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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