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测绘条例释义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宋超智,王振江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字数:版次: 1页数: 128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931261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特点:
权威:实践经验丰富并参与立法进程的专家编写。
即时:第一时间推出,竭诚服务于读者。
到位:准确诠释立法原意。
实用:结合实践,着眼应用,指导法律实务。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基础测绘定义】
第三条 【基础测绘性质、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财政支持】
第四条 【工作原则】
第五条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提高基础测绘水平和保障服务能力】
第二章 基础测绘规划
第七条 【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基础测绘规划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
第九条 【基础测绘规划公布和修改】
第十条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和备案】
第十一条 【应急保障预案制定职责和预案内容】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依据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条件和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 【基础测绘活动应遵循的技术原则】
第十八条 【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和资金安排原则】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设施保护】
第二十条 【地方作好基础测绘应急保障的职责】
第四章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基础测绘成果更新义务】
第二十三条 【批准或核准测绘项目前征求意见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依法确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第六章附则
附录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本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基础测绘管理
基础测绘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为各个行业和领域提供重要的保障服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行业、各领域对基础测绘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覆盖率需要进一步提高,以满足各层次、各方面不同的应用需要;基础地理信息要更加真实、客观、可靠地反映地球表面自然地理要素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分布等信息,实现按需更新和持续更新,保持较高的精度和良好的现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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