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过法律(修订版)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理学,
作者: 张玉敏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字数:版次: 1页数: 334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5827包装: 平装作者简介
张玉敏,1946年2月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的一个小山村。1965年毕业于掖县一中(现为莱州一中),1970年3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分配到贵州省纳雍县工作,1983年3月调入西南政法学院(即现在的西南政法大学)任教。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版学术专著6部,主编教材12部,发表学术论文五十多篇。主要代表作有:专著《继承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论文《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辨析》。
目录
关于民法溯及力的思考
关于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事行为效力的探讨
应当尽快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适用若干问题探讨
试论产权移转登记和买卖合同的关系
论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效力——驳“登记有效条件说”
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
论我国多数人之债制度的完善
“入库规则”:传统的悖离与超越
合同法的缺陷和启示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限定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比较研究
论我国民法典设置知识产权编的理由及基本构想——以概括式立法为目标模式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辨析
主观与客观之间——知识产权“信息说”的重新审视
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辨析
地域性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版权制度的艰难选择
中国版权史纲
建立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从《老鼠爱大米》的著作权纠纷说起
商标抢注的性质和对策
商标法修改评介
维护公平竞争是商标法的根本宗旨
三维标志多重保护的体系化解读
先使用商标的保护
论商标法上的权利丧失原则
论商标反向假冒的性质——兼谈商标的使用权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制度选择
书摘插图
关于民法溯及力的思考
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从实施之日起发生,至废止之日起终止,此即“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按此原则,若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于新法实施之前,处理于新法实施之后,仍应适用产生该民事法律关系时有效的法律规范。这是因为国家不应要求人们遵守尚未产生的法律规范,以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
但是,“不溯及既往”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它并不排斥立法者根据社会生活需要,规定某些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也是建立统治阶级所需要的法律秩序所必须的。法制健全的国家,对民法的溯及力均有明文规定,如《瑞士民法典》在《尾章》中专设《原法律及新法律的适用》一节,用50个条文详细规定了新旧法律规范的效力及适用问题,《德国民法施行法》则用64个条文专门对民法典的溯及效力作了具体规定。日本则制定专门的《民法施行法》,明确宣布“不溯及原则”,同时,对某些条文的溯及效力作了详细规定。我国台湾“民法”则在每编之后设施行法,如“民法总则施行法”、“民法债编施行法”等,对民法的溯及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如“民法总则施行法”第一条规定:“民事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别规定外,不适用民法总则之规定。”这里所宣示的也是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可以规定某些条文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民法的溯及力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于在新法实施之前所发生的法律事实,新法的效力溯及其发生之时,即该法律事实引起何种法律后果,自始即应按新法确定。此谓之强度溯及效力,或完全的溯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