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社会救助中的国家责任研究
分類: 图书,经济,各部门经济 ,农业经济,
作者: 蒯小明著
出 版 社: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字数:版次: 1页数: 187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3816699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博士论文文库国家重点学科——劳动经济学支持项目。
内容简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城乡差距拉大不得不对农村庞大的贫困群体进行规范性救助。开发式扶贫在我国农村的反贫困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其在功能上对反贫困有一定的局限性,农村社会救助是反贫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取得了较快发展,但其覆盖面、保障水平仍然偏低,城乡间、地区间还存在较大差异等一系列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则是国家责任的缺失。所以本书选择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发展中的国家责任作为主要的研究内容。
本书首先从理论与实证角度分析社会救助中的国家责任问题。理论方面,现代社会中,社会救助成为国家的一项必然责任,无论是从国家的责任范围、人权理念的发展、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还是从贫困的形成原因或经济发展等角度来看,都要求国家承担社会救助责任。从实证方面看,发达国家社会救助事务的责任主体都是国家,国家首先通过立法方式,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并委托政府按救助法律的规定进行社会救助的具体实施,包括社会救助资金的财政性供给和社会救助的组织、管理与运行。
本书随后关于我国农村对社会救助的需求与国家对社会救助的供给进行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农村社会救助近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仍然面临着严重不足的问题,包括社会救助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社会救助在城乡间的全面差异和农村社会救助的地区性不均衡,而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救助制度性建设不规范。制度性建设不规范导致农村社会救助的配套资源供给不足,包括救助资金和救助体系组织运行等方面。
由立法机构制定城乡统一的社会救助法是解决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运行中所存在问题的根本所在。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以消除社会救助在城乡间的全面差异;社会救助立法是建立对农村各社会救助实施主体规范性进行资金筹集与组织运行管理的制度性约束,以确保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运行。
在社会救助制度规范性建设的基础上,农村社会生活救助的主要问题是国家对生活救助项目的规范性整合与资金的合理供给。农村社会生活救助资金的需求量较小,国家财政供给不存在量上的问题,关键在于财政的转移支付与管理。
在现有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运行效率低下的情况下,农村医疗救助缺乏有效实施的基础。医疗卫生服务的高价格导致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医疗消费在可得性与可及性方面均存在严重不足,在此前提下,进行医疗救助会面临一系列困境,包括公平性缺失、负向激励、资金困境和医疗救助制度设计本身所存在的困境等。国家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行改革是实施有效农村医疗救助的基础和前提,在此基础上,对农村贫困对象实施基本卫生方面的救助和对部分大病进行救助。
国家财政对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导致非义务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的家庭和个人负担过重,从而出现与农村医疗救助相类似的一系列困境。国家增加对教育的财政性投入,降低家庭和个人的非义务教育成本负担是建立有效教育救助制度的一个前提性工作。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对农村贫困学生进行救助。
农村社会救助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资金供给不规范,其背后隐含的实质是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财政管理体制运行不规范的结果,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社会救助属于地方性事务,但地方政府的事权大于财权,在政府转移支付不规范的情况下,部分地方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农村社会救助,从而导致农村社会救助供给总体不足和地区性不均衡。规范政府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对中、西部地区进行资金的合理安排与供给,以解决农村社会救助资金总体性不足和地区性差异问题。
建立有效的社会救助组织管理运行体系是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有效开展的组织保障,现有的社会救助组织管理体系无法完全适应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开展的需要。政府应该整合现有的社会救助机构,建立专门、高效的组织运行与监管体系,以保障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
作者简介
蒯小明,湖南省桃源县人,1970年9月出生,经济学博士、副教授。2007年6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保险及风险管理;近年来参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1项,主持和参与省部级课题3项,在《经济与管理研究》、《当代经济研究》等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参编教材2部。
目录
序
提要
1导论
1.1选题背景与研究目的
1.2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前置性说明
1.3理论综述
1.4论文的基本框架
1.5研究方法、可能的创新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21949年以前我国社会救助历史回顾
2.1社会救助思想
2.2社会救助实践
3社会救助:现代社会的国家责任
3.1社会救助国家责任理论探源
3.2社会救助责任主体历史变迁
3.3发达国家现代社会救助中的国家责任体现
3.4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4我国农村对社会救助的需求
4.1 严重的社会问题导致的农村社会救助的需求
4.2农村居民生活现状对社会救助的需求
5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国家责任缺失下的供给不足
5.1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传统社会救济回顾
5.2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救助
5.3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中存在的问题
5.4国家责任缺失导致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供给不足
6国家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制度建设责任
6.1 国家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中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6.2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定位规范化
6.3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与保障水平
6.4我国农村社会救助项目构成
7政府在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中的资金供给责任
7.1我国农村社会救助资金不足的原因
7.2我国农村社会救助资金需求测算
7.3财政资金的规范性供给
7.4社会资金的引导供给
8政府构建社会救助组织管理与运行体系责任
8.1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组织管理混乱的原因
8.2我国社会救助组织体系的整合与重构
8.3我国社会救助的规范化运行管理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21949年以前我国社会救助历史回顾
本章主要从两个层面对1949年以前我国社会救助的发展与演进进行历史性回顾:一是从社会救助的思想层面,主要归纳l949年以前,特别是我国古代的社会救助的思想基础及由此而形成的一些社会救助思想;二是从实践层面,主要从贫困救济和灾荒救济两方面介绍l949年以前我国历代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救助实践。
2.1社会救助思想
2.1.1思想基础
我国古代的社会保障属于社会救助类型,即针对贫困群体的社会救助构成社会保障的主体。我国历史上很早就出现了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方面的思想表述。公平和以民为本是我国古代社会保障思想的两个重要基础。
社会保障以公平为价值取向。在古代,孔子就表述过:“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他认为,只有公平,才能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思想,汉代的董仲舒作了更为直白的阐述。他认为,西汉中叶官僚地主对百姓的疯狂掠夺造成了贫富悬殊和民不乐生,这是当时社会“难治”的根本原因。要使社会“易治”,就必须实行调均。“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致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致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孔子与董仲舒的这一思想,深刻揭示出社会保障通过再分配而调节收人的功能和使贫困者解除生存之忧、缩小收入差距以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功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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