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民法(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

分類: 图书,考试,法律考试,司法考试,法律法规,
品牌: 中国法制出版社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392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9787509308097
·条形码:9787509308097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64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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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民法》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并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标注相关法条和历年真题,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民法》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司法考试中商法所需的法律规定。
编辑推荐《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民法》是《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之一,该丛书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本丛书主要特点如下:1.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同时,为了帮助读者掌握新出台的与司法考试相关的法律规定,《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将以电子版的形式增补,届时请读者登录中国国法制出版社网http://www.zgfzs.com免费下载。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午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午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lO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懈释
(2004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lO月12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00年8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2午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月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目)
……[看更多目录]
文摘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相关法条:专利法第12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相关法条:专利法第48条至第67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足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违约责任】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违约责任】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受让人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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